2019年金华市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具体要求
一、主要文件依据
(一)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55号)
(二)原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18〕29号)
(三)原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医疗卫生单位高级职称自主评聘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金卫﹝2018﹞81号)
(四)省人力社保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5〕130号)
(五)省人力社保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31号)
(六)省人力社保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
(七)市人力社保局、原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金华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金人社发〔2017〕44号)
(八)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12年版)的通知》(浙卫办人〔2012〕2号)
(九)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04号)
(十)原省卫生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援藏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3〕27号)
(十一)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
(十二)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
二、有关政策规定
(一)共设置100个专业,申报对象应严格按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专业,选择相应专业进行申报,不得随意选择、更改申报专业。医、护类专业应符合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及相应注册规定。
(二)结合市直、县及以下单位不同人员的岗位职责,所有申报者应提交任现职以来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
1. 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情况,填报在综合表相应的栏目内。
2. 提交《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5例,一般应包括实例情况、处理办法、取得成效等内容,应尽量采用不同年份的实例,体现个人能力和水平;同时,申报临床、中医、口腔类专业人员还须填报《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填50例),其中申报专业序号为32-35、37-42的人员可不填写。应在线填写打印生成。
3. 论文发表及科研开展情况,论文及科研的内容应与岗位工作相关,并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创新性和科学性,能够解决临床实际问题,有利于推动医学发展。
4. 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简称“三新”)应用推广情况,一般应包括三新内容、应用推广情况、取得成效。申报正高须提供2项,申报副高须提供1项,内容与5例实例不能重复,填报在申报系统相应的栏目内,并在线打印生成《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推广表》。
5. 带教情况,填写近三年指导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生等的情况,填报在申报系统相应的栏目内,同时附《教学带教工作情况表》(由相关部门盖章确认)。
6. 学术报告讲座情况,填写近三年主要讲座情况,一般应包括讲座举办单位或部门、时间、主题、对象、地点等情况,填报在申报系统相应栏目内,并在线打印生成《学术报告讲座情况表》,各单位相关部门应认真核对原始资料,审核人签字确认单位盖章,原始资料留单位备查。
(三)按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04号)规定,市直相关单位应完成相应的下基层任务,相应内容填报在申报系统中。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的医师应完成单位规定的责任医师签约服务工作,并填报《家庭医师签约服务审核表》(见附表)。
(四)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院校后期临床教师,评审范围严格限制在附属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后期临床教师。除具备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外,必须是近三年来未间断临床医疗工作,并具有相应(或高于)现申报卫技资格的教师资格。
(五)申报人员转评或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须任现职满1年,除具备规定的申报评审条件外,申报正高级资格的须额外提交在取得现有资格后发表的一级论文1篇,申报副高级资格的须额外提交在取得现有资格后发表的二级论文1篇。
(六)参照有关规定,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3年内首次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用机关工作期间执笔(牵头)拟制的并已在工作中实施的政策、规划等或撰写的重要调查报告、工作报告等代替1篇论文;免予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等考试;对科研、晋升前下基层时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作要求。
(七)提交的学历、论文、科研、继续医学教育、晋升前下基层等各类材料,取得时间截止为申报当年6月30日。申报对象任现职时间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
三、上报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不装订成册的材料:
1. 上报评审报告(委托评审书)1份(县市区和非卫健系统提供)。
2. 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1份(A3纸,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
3. 破格推荐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1份(单独上交)。
4. 推荐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2份(A3纸)(放入申报人员材料袋,其中一份有字面朝外)。
5.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上交1份,其余2份当地留存。评审表要求用A3纸对折装订,放入申报人员材料袋。)。
6. 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复印件1份,需经人社部门批复,表格附后)
7. 2019年病案核查情况汇总表1份(市直单位或县级主管部门提供,表格附后)
(二)按次序装订成册的材料(申报人员应提交的评审材料)
要求所有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签署“核对无误”字样,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字和落款时间。具体材料目录及要求如下:
1. 本册材料目录1份(附后)。
2. 真实性保证书1份(在线打印)。
3.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情况表1份(在线填写打印生成,尚未实行岗位设置管理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或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由单位提供社保缴纳情况)。
4. 身份证复印件1份。
5. 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6.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其他认证材料复印件1份。
7. 中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8. 中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复印件1份。
9. 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
10.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汇总表1份(表格附后,具体以继教部门表格为准)。
11. 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1套(需在线填写打印生成)。
12. 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1套(需在线填写打印生成)。
13. 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推广情况表1套(需在线填写打印生成)。
14. 教学带教工作情况表(表格附后)。
15. 学术报告讲座情况表1套(需在线填写打印生成)。
16. 科研成果及有关获奖证书(证明)复印件各1份。
17. 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记录表1份,或家庭医师签约服务审核表(县及以下单位提供,表格附后)。
18. 破格推荐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1份。
19. 个人学术任职材料复印件各1份。
20. 个人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各1份。
21. 个人其他材料各1份。
22. 论文、论著(限提供5篇)复印件1套(按《综合表》所列次序装订成册)。所有申报提供的国内论文,须提供在中国知网、维普数据库或万方数据库论文在线查询结果打印页面,内容应包含论文题目、第一作者名称、作者单位、发表期刊名称、发表时间等信息。新发表尚未被数据库收录的须提供由杂志社出具的论文真实性证明。打印页面或收录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粘贴在杂志封面。提供的论文、论著,为非中文类语言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版译文。
申报材料袋必须为纸袋,质地坚硬,不易破裂,并在材料袋显著部位标示:县市区名称、单位名称、申报人姓名、申报专业名称、申报资格名称。评审结束后,申报材料一律不退,请申报者自留备份。
详情:关于做好2019年金华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金卫〔201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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