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国中医药发〔2007〕47号)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市以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为目的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负责全市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北京中医协会具体负责实施。
各区县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资格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师承人员管理
第四条 师承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
(二)热爱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
第五条 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单位所在地为北京地区,且必须出具同意作为指导老师的证明)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中医、民族医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五年内无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发生;
(六)在师承教学地点的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师承教学任务。
(七)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六条 师承教学的地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具有北京市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满足《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考核内容的教学要求,至少设置有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针灸科等5个以上中医临床科室,有能力承担理论学习和临床教学工作。
(三)具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师承带教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师承教学管理制度和档案,加强带教质量监控与管理。
(四)与指导老师《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的执业地点一致(多地点执业与主执业地点一致)。
第七条 传统医学师承人员的备案管理:
(一)师承人员必须与指导老师签订《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并经县以上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后10 天内将合同书复印件报指导老师所在的医疗机构备案,同时报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备案。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规模招生形式举办批量师承培训班。备案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2、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师承人员学历或学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5、指导老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教学地点的医疗机构同意其作为指导老师的证明;
7、教学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教学地点的教育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二)师承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北京中医协会备案,并领取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统一制作的《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学习记录手册》。
备案后,师承人员仅能在《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中确定的教学地点,以临床实习生的身份跟随指导老师进行师承学习;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师承学习时间从《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签定之日起计算。三年师承教学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500学时。
第八条 北京市传统医学师承学习形式和学习内容:
(一)北京市传统医学师承学习形式: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传统师承带教与自学相结合,规范培训与传承特色相结合。
(二)北京市传统医学师承学习内容:按照《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所涉及的考核内容学习。
1、指导老师对师承人员要制定三年的教学计划,师承人员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要制定每年度个人学习计划:
2、参加临床实践学习,每周不少于25学时;
3、完成临床病案记录,每年度不少于100例;
4、完成理论学习记录,每年度不少于50篇;
5、参加指定的集中培训,每年度不少于20学时;
6、按照规定要求填写《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学习记录手册》。
第九条 师承人员连续跟师学习满三年,经指导老师同意,可以申请参加出师考核,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学历或学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七)教学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八)《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学习记录手册》。
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由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市、区县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北京市师承人员出师考核,定于每年4月份举行,每年的1月份将考核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宜在北京中医药信息网向全市公告。
第十二条 师承人员出师考核合格者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样式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确有专长考核
第十三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
(二)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第十四条 确有专长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及掌握的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基本操作;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第十五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并经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北京地区医疗机构出具的传统医学确有专长人员在本机构从事临床实践满五年的证明。
(五)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
(六)北京地区医疗机构出具的至少五年的传统医学确有专长人员在本机构临床实践证明材料(病历、处方等)。
第十七条 确有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定于每年4月份举行,每年的1月份将考核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宜在北京中医药信息网向全市公告。
第十八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对北京市确有专长考核考试合格者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样式的《传统医学确有专长证书》。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对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5月31日发布的《北京市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若干规定》(京中医政字[2009]59号)同时废止。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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