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五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医术专长陈述无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的,一票否决。专家人数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六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对具有较大安全隐患或对人体造成明显损害的,一票否决。
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
1.医术渊源、传承脉络的详细路线图;
2.医术的具体内容、方法、特点及有效性;
3.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4.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二)现场问答
围绕申报者医术专长陈述中的中医理论知识、诊断技能、治疗方法及安全等方面进行问答。
(三)诊法技能操作
围绕申报者医术专长相关的病例进行口述,并模拟操作心肺复苏、体格检查、望诊、舌诊、脉诊、触诊、尿诊等内容。
(四)现场辨识中药及相关理论知识
1.考生在中医常用中药及毒性中药品种中随机抽取部分品种进行辨识;
2.考核相关中药的品种来源、性味归经、功能主治、常用剂量等知识点;
3.考核相关中药在煎服方面的特殊要求等知识点;
4.考核相关药物炮制工艺及流程要点;
5.考核相关中药用药禁忌、有毒无毒知识以及常用解毒处置方法等风险点。
第十八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如外治技术中无中药的可不进行现场中药辨识。
考核程序分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
1.医术渊源、传承脉络的详细路线图;
2.医术的具体内容、方法、特点及有效性;
3.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4.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二)现场问答
围绕申报者医术专长陈述中的中医理论知识、诊断技能、外治技术方法及安全等方面进行问答。
(三)外治技术操作
1.围绕申报者医术专长相关的病例进行模拟操作,对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重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
2.有创外治技术无菌操作不合格,一票否决。
3.有创治疗所使用器械,应具备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传统工具应符合中医传统或经典理论或文献记载内容。
(四)现场辨识中药及相关理论知识
1.考生在中医常用中药及毒性中药品种中随机抽取部分品种进行辨识;
2.考核相关中药的品种来源、性味归经、功能主治、常用剂量等知识点;
3.考核相关中药用药禁忌知识等风险点;
4.考核相关药物炮制工艺及流程要点;
5.申请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以及常用解毒处置方法。
第十九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诊法技能操作考核。
考核程序参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一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采取评分制的形式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四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地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要求参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经注册后取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与其考核内容相符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在我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外省中医(专长)医师在我省申请执业的,须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执业地点注册。
第二十七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未经注册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的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按照青海省医师定期考核有关要求,参照本细则第十七至第十九条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中医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等知识进行培训,并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将中医(专长)医师参加培训作为定期考核内容之一。
第三十一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二条 逐步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三十八条 港澳台人员在我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我省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6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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