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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8/6/26 字体: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

《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卫中〔2018〕8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委属各单位,行业、民营医院:

 现将《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5月23日

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是指中医、藏医和蒙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开始前三个月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公告。

 第六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中医临床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

 中医临床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药类别药师;

 (二)具有丰富的药学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七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组成考核组。有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三章  考核申请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年满23周岁以上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九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以上,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十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十一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我省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第八至第十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不少于3000字),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提交反映所从事专长疾病诊疗过程的医案每年12份);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及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推荐医师承诺书》;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跟师时间自签订之日起计算;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与其专长密切相关的中医专科经典医著古籍等学习心得每年1篇,体现师承指导老师学术特长和经验的跟师笔记每年10篇、临床实践记录每年10篇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师承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对申报材料不实不全、申请者在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中存在安全(不良)事件的,不予受理。复审合格后统一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举报,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考核资格,取消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资格,今后不得再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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