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引导和规范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行为,继承和创新中医医术传承教育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管理和组织工作;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市、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组织申报、初审、复审和实地调查核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是指中医(含回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区内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连续在本区内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普遍认可;
(三)至少由本区内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熟知被推荐者诊疗水平,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五年以上。推荐医师同时推荐的人员不超过四名。
第九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以及推荐医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材料。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应当提供跟师学习合同、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师承所在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
(六)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二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材料审核工作。
(一)申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者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报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初审意见,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复审合格后报送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
(三)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合格后,将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对申请者有异议的,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复核,确定是否具有报名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允许参加当年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三条 申请者近五年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者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报名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考核。
第十五条 指导老师或推荐医师提供相关情况不属实者,其今后不得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本周期申请者医师资格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六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七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第十九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程序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重点陈述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基本内容及特点,适应症及适用范围,有效性及典型案例,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等。
(二)现场问答。围绕考核者医术专长,结合中医理论体系,由专家分别提问,申请者现场对问题进行回答。
(三)诊法技能操作。围绕考核者开展的医术专长,结合中医四诊理论,现场进行相关中医诊法技能操作。
(四)现场辨识相关中药。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考核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风险点。
第二十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程序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重点陈述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适应症和适用范围,有效性和典型案例,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二)现场问答。围绕考核者医术专长,结合中医理论体系,由专家分别提问,申请者现场对问题进行回答。
(三)外治技术操作。围绕考核者开展的医术专长技术,结合中医四诊理论,现场进行外治技术模拟操作,同时叙述技术要点。
(四)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对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重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
第二十二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主要以内服方药考核为主,适当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主要以外治考核为主,增加内服方药考核。考核程序参见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四条 考核专家组经综合评议后,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合格票数多于不合格票数时,判定为考核合格;合格票数少于不合格票数时,判定为考核不合格。如专家现场评议意见分歧较大,当场无法确定的,由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合格者,考核专家组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 考核合格者,由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每年至少一次,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中医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
(一)中医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4.对中医各家学说、学术流派和学术传承有较深刻的了解和认识;
5.对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成长经历、学术水平、执业方式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
(二)中药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药师;
2.具有丰富的中药学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学工作十五年以上的人员;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三十一条 专家要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按照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统一调配,公平公正的完成执考任务。入库专家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三十二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考核组。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三十三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务费用参照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由宁夏医药卫生学会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取。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三十四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执业地点为“宁夏区域内”。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分类和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六条 在本区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本区范围内执业。外省中医(专长)医师在本区内申请执业的,须经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执业地点注册。
第三十七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的定期考核,按照定期考核有关内容和要求,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对中医(专长)医师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应包括对其专长内容的考核、培训内容、医师行为记录等。
第四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四十一条 逐步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依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七条 港澳台人员在本区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且指导老师为本区的,可在本区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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