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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