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皖卫办〔2018〕31号
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委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省属各医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安徽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9月14日
安徽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工作。
第三条 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复审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申报、初审工作。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日常执业管理按医疗机构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 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条件能够正常开展中医医术活动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在本省连续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在本省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七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应在签订《安徽省中医师承关系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后,填写《安徽省中医师承人员备案表》,于公证后一个月内向指导老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第八条 推荐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医疗机构执业注册;
(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年以上的;
(三)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同或相近。
推荐医师每年推荐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在省级、市级医疗机构跟师学习的师承人员,可向指导老师执业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非本省户籍的师承人员,可向指导老师执业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每年至少五份(总数不少于二十份)反映个人专长的典型病案资料(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及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除提供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同时还应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一)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传统医学师承合同》或《安徽省中医师承合同》,跟师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
(二)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由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三)经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考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提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四)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人员,提供《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及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经公证的继续跟师学习合同,指导老师书面证明及本人跟师原始记录)。
(五)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提供《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第十二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重点审核,并将申请者申请考核的基本信息、推荐医师的基本信息、初审意见等内容在申请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等进行公示。对申报材料不实的,申请者在临床实践活动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受理。
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负责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统一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省中医药管理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上述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报情况不实者,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报名资格,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其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五年内不得作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推荐医师,不得担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一)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报情况不实的;
(三)学习或实践活动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
(四)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尚在影响期内的;
(二)在医师执业活动中因违法执业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过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有在涉及传统医学师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培训机构或培训班授课指导经历或与其利益相关的;
(六)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六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答辩、回顾性医术实践资料评议、辨识中药、中医技术操作演示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必要时可补充釆用实地调查核验方式进行评议。
考核专家的专业应与申请人申请的专长相同或相近,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七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申请人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内服方药类,重点对毒性中药、大剂量中药应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外治技术类,重点对具有一定风险的中医医疗技术综合评议其安全性。
第十八条 根据申请人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其中医医术渊源和传承脉络,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的真实性、专业性、科学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所反映的中医医术的安全性、独特性、有效性,其擅长治疗疾病范围相关的中医药基础知识与中医四诊的掌握程度与运用水平等,并按以下类别进行分别考核。
(一)内服方药类
重点对内服药物组方原理的合理性、专业性以及剂量与毒性的把握能力,对具体擅长治疗疾病的诊断、治则治法的分析能力,对中药饮片的辨识能力等进行考核。
(二) 外治技术类
重点对外治技术的中医原理合理性、专业性,外治技术操作方法的安全性、有效性,对经络腧穴的辨识能力,对外敷药物的组方原理的合理性、专业性以及剂量与毒性的把握能力,进行考核。
内服方药类兼有外治技术的或外治技术类兼有内服方药的,以一种类别为主、同时结合另一种类别的考核方法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考核分为个人陈述、现场问答、辨识中药、专长展示等环节。
(一)个人陈述:申请人作自我介绍,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医术渊源、学医从医经历,医术专长及基本原理等。
(二)现场问答:根据申请人准备的反映个人专长的典型病案资料,由专家组结合病案及相关材料,围绕专业特长,对申请人进行询问。
(三)辨识中药:申请人现场对本人医术实践活动中常用中药饮片进行辨识,并对其性味归经、功效、配伍等进行陈述。
(四)专长展示:申请人现场展示其专长技术,包括实物展示、技术操作演示、技能展示等。
第二十条 考核专家根据申请人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现场评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自制内服或外用中药方剂的,考核专家组可要求申请人公开自制中药方剂的组方,申请人应当向考核专家组至少公开自制中药方剂的主要成份、特殊剂量和有毒药物的剂量,由专家研究评估药物组成、剂量与用法的有效性、安全性。申请人不公开自制中药方剂的组成与剂量的,终止考核。
考核专家对申请人向其公开的自制中药方剂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权利人允许,不得向外界公开或私自应用。考核专家违反保密义务的,取消考核专家资格,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申请人以独立投票的形式作出考核结论。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结论为合格者,考核专家应同时对申请人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专家组认为需要进行实地调查核验的,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核验,实地调查核验后由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指导组作出考核结论。
第二十三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药管理局核发国家统一格式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四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并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专家和工作人员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设立安徽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办公室,承担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成立安徽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指导组,负责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的技术指导,对疑难、复杂和争议问题进行评估并作出结论。
第二十六条 本省每年组织一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临床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
临床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副主任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中药临床实践十年以上的主管中药师;
(二)具有丰富的药学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八条 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后组成考核专家组。如有涉及中药内容的,需包含一名中药专家。
考核专家是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九条 在涉及传统医学师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营利性培训机构或培训班任教的人员,不得担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具有上述情形已纳入专家库的,取消其考核专家资格。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三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与其考核内容相符的中医药技术方法或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二条 在安徽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已经取得外省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执业满一年的人员,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变更至安徽省执业,申请变更注册时须提交外省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以及执业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取得我省《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已经取得外省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后未在外省注册或注册未满一年者;
(九)国家和我省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医疗安全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首次监督检查应在注册后三个月内进行。
第三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中医医(专长)医师进行以依法执业和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岗位培训,中医(专长)医师参加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作为定期考核内容之一。
培训采取集中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包括:中医药法律法规,中医药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学技术相关性感染性防控知识,传染病防控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九条 逐步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一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省中医药管理局应当停止其参加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继续跟师学习须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签订师承学习合同并公证,继续跟师起始时间以公证时间为准。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未签订继续跟师学习合同并公证的,原跟师学习时间不再累计计算。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六条 港澳台人员在安徽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安徽省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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