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三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
1.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2.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3.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4.有效性。
(二)现场问答
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陈述问答。
(三)诊法技能操作
口述或操作与擅长治疗的病症范围相关的案例题。
(四)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1.专家在申请者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中随机抽取考核;
2.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安全性评估;
3.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风险点考核。
第十五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如外治技术中无中药的可不进行现场中药辨识。
考核程序分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
1.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2.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3.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4.有效性。
(二)现场问答
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陈述问答。
(三)外治技术操作
现场询问与擅长治疗的病症范围相关的病例题并进行模拟操作,对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重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
(四)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1.专家在申请者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中随机抽取考核;
2.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
3.用药禁忌等风险点考核;
4.申报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考核相关的中药毒
性知识以及常用解毒处置方法。
第十六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内服方药的,增加诊法技能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十八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
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中药专业的药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或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或中药学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三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考核组。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