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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8/10/25 字体:

福建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5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设区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  在福建省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二十三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省内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

(三)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四)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  在省内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二十三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即201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三)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

(四)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七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在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除在指导老师指导下进行理论学习外,还要求每周(法定长假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少于一天(一个工作日只跟师半天的按0.5天计算),五年累计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少于二百五十天。同时要求认真做好每一次跟师学习笔记,每季度至少撰写一篇不少于一千字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或指导老师的临床经验整理,指导老师应予批阅、指导,批语须在一百字以上。以上材料应标明撰写时间,申请考核时作为跟师学习、实践活动的证明材料提交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应与指导老师签订师承合同,经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公证,并经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及当地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完成公证及备案)。跟师时间五年,起止之日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计算。因特殊情况不能连续跟师满五年,或每周跟师实践时间达不到要求的,可以更换或增加指导老师,并重新签订合同及公证、备案,但指导老师的专业必须保持一致。

    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或先后师承多个指导老师的,所有指导老师都应符合前述条件。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九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的医师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福建省内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中医类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后注册执业满十年以上;

    (三)与被推荐者专长范围相关或相近,并且对被推荐者的专长比较了解;

    (四)每名医师当年所推荐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不得超过三名。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长期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所在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的,原则上在近期实践所在地或者实践时间最长的县级行政区域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大陆居民二代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及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按要求经公证及备案的师承合同;

    (六)根据第七条规定,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

    (七)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

    第十二条  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第52号令)规定通过考核,取得福建省卫生计生委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人员,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交材料时,可免提交第(四)、(五)项规定的材料,但须另外提交以下材料:

    (一)《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包括由指导老师及其所在医疗机构提供的书面证明,以及根据第七条规定,继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两年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第十一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

    (二)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由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四)所从事的五年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时间全部或部分在2017年7月1日之后的,还须提供该时间段内,在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证明材料,包括:

    1. 实践所在医疗机构对确有专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2. 至少一名指导其实践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出具的临床实践情况书面评价意见;

    3. 根据第七条规定在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第52号令)规定通过考核,取得福建省卫生计生委颁发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或者已经取得《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执业满四年的人员,申请参加考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第十一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

    (二)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考核时应当根据自身实际专长如实填报医术专长范围(包括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病证名称应当符合中、西医的相关规范。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医术专长范围不得超出指导老师的专业范围。已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参加考核的人员,其医术专长范围不得超出《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注明的技术专长范围。

    医术专长范围一经申报不得随意更改。首次申报的,根据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考核专家意见,可以适当修正,原则上只能缩小专长范围。重新跟师学习满五年或者在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方可根据跟师学习或实践所掌握的专长情况更改申报的专长范围。

    第十六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初审,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或者要求申请者长期医术实践所在医疗机构协助提供相关材料和意见。

    设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县(市、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统一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予以公示。逐级审核及公示期间,发现申请者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实,或者在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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