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十四条 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强化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完善考核制度,对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进行专门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 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并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考核时间。
第十六条 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考核专家库和仲裁专家组,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蒙医中医专业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蒙医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七条 根据考生申报的医术专长,由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在考核专家库内抽取相关专业考核专家。
第十八条 考核专家是考生的近亲属或者与考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四章 资格考核
第十九条 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集体评议方式,专家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
第二十条 申请考核人员进行现场陈述和现场操作,提供回顾性蒙医中医医术实践资料。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蒙医药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综合评议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医疗安全、防控技术风险。
第二十二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蒙医中医基础知识、蒙医中医诊法技能、蒙医中医治疗方法、蒙药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蒙药中药等。参加考核者陈述其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等;专家以现场提问形式了解判断参加考核者掌握的与其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蒙医中医理法方药知识和用药安全等知识;考核蒙医中医技能操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和现场辨识相关蒙药中药能力。
考核专家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蒙药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蒙药中药毒性知识等,对安全风险的评估及防范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蒙医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参加考核者陈述其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等;考核专家以现场提问形式了解判断参加考核者掌握的外治技术相关知识;并对操作要点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措施进行考核。
考核专家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蒙药中药的,还考核相关的蒙药中药毒性知识。
第二十四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蒙药中药的,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和现场操作,结合回顾性蒙医中医医术实践资料(实践记录、录像资料、图片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主要评价岗位胜任能力、临床经验和实践能力。同时对参加考核者使用蒙医药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经集体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根据考核情况对参加考核者作出是否合格的考核结论。在考核合格结论中明确参加考核者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蒙医药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申请考核人员如对考核结论有严重疑义的,由仲裁专家组进行评议最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