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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3/7/12 字体:

第十一条  具有临床实践经历的住院医师向培训基地提出申请缩短实际培训年限的,应当提供以下经相应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

(一)医学专业研究生学习期间在学位培养点从事临床实践活动的记录。

(二)在具有教学医院资质的医院以住院医师身份从事临床实践活动的记录。

(三)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参加培训的记录。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当审核住院医师的临床实践经历,根据培训标准考核其临床综合能力,并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住院医师的实际培训年限:

 (一)具有临床实践经历的时间累计不满一年的,培训年限为三年。

(二)具有临床实践经历的时间累计满一年但不满二年的,结合临床综合能力考核情况,培训年限至少为二年。

(三)具有临床实践经历的时间累计满二年但不满三年的,结合临床综合能力考核情况,培训年限至少为一年。

(四)具有临床实践经历的时间累计满三年,临床综合能力考核不合格的,培训年限至少为一年。

具有临床实践经历的时间累计满三年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临床综合能力考核合格的,由培训基地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

第十三条  培训期间,住院医师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能按时完成培训的,应当通过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向培训基地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承担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派的公务的;

(二)因工伤、重大疾病、出现严重妊娠反应需要休息的;

(三)休产假的;

(四)国家和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培训基地应当审查申请及相应材料,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为住院医师办理相关暂停培训的手续。

暂停培训的期限一般累计不超过1年。暂停期满,住院医师应当返回培训基地继续完成培训。

2013年北京市住院医师培训第二阶段临床技能考核网上报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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