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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3/7/12 字体:

第十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完善考核管理制度,制定考核方案,选聘考核专家,认定结业考核机构和组织结业考核等工作。考核专家遴选办法和结业考核机构认定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负责组织过程考核,组织结业考核的报名和资格审查,监督培训专科考核等工作。

培训专科应当从医德医风、培训时间、培训完成情况、临床综合能力等方面对住院医师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参与培训的每一个轮转科室应当在出科前对住院医师完成出科考核。住院医师在各轮转科室出科考核合格并完成培训标准要求的各项内容的,方可认为过程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培训考核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应专科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参与结业考核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  已经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且过程考核合格的住院医师,应当于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当年,通过其所在培训基地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参加结业考核的申请,并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供医师资格和过程考核结果或临床综合能力考核结果等材料。
通过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具备参加结业考核资格。

第二十三条  结业考核实行回避制度。结业考核机构应当认真组织开展结业考核,保证考核质量,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通过结业考核的住院医师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住院医师参加医师定期考核和中级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五条  未通过结业考核的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在培训完成后三年内,可通过原培训基地报名参加结业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招收录取和参加培训过程中,招收录取对象、住院医师和培训基地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取消其培训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期间,住院医师违反规章制度,培训基地和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听取住院医师的陈述,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审慎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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