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培训基地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培训过程考核;
(二)组织结业考核报名,初审考生报名资格,根据属 地原则将考生报名信息提交至考点复审;
(三)接受省级及以下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 监督;
(四)向合格考生发放《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培训过程考核
第八条 培训过程考核应在每个培训轮转科室出科前进 行。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 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
第九条 培训轮转科室结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的完成情况,根据考核内容进行出科考核,填写《住院 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手册》。培训基地负责审核其真实性和有 效性。
第十条 培训过程考核在结业考核报名前 1 个月完成。
第四章 结业考核
第十一条 结业考核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束后,衡量 培训效果的客观评价指标,分为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公共科 目考核和专业理论知识考核三部分。其中临床实践能力考核 采取临床操作形式进行,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知识考核原则 采用人机对话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临床实践技能考核是检验住院医师是否具有 规范的临床操作技能和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和某些疑难病 症的能力。
第十三条 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负责统一组织,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证的考核基地具 体实施。考核基地原则上择优设置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有 条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示范基地。
第十四条 承担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的考官须具备以下条 件:
(一)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指导住院医师培训的经历;
(三)经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考官培训。
详细信息:关于国家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相关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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