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公共科目考核主要评价住院医师是否具备医 疗卫生行业从业者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考核主要评价住院医师运用本 专业临床诊疗工作所必须的基本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进行 安全而有效的临床诊疗活动的能力。
第十七条 全国统一实施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知识考核, 原则每年举行 1 次,具体考核日期在考核前 3 个月向社会公 布。
第十八条 结业考核报名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二)在培训基地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三)培训过程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报名程序:
(一)住院医师可在完成培训当年提出报名申请,并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培训基地对住院医师报考资格进行初审,提交至 考点复审,考点复审后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对审核合格者,发放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临 床实践能力考核准考证》。
(三)临床实践能力考核通过者报名参加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知识考核。
第五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二十条 通过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和公共科目、专业理论 知识考核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考核者,次年可再次报考。
第六章 违纪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培训过程考核的内容或报考条件弄虚作 假的住院医师,2 年之内不得报名参加结业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知识考核中的违纪违 规行为及处理办法,参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 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在考核工作中出 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培训基地,给予通报批评和限期 1 年的整 改处理;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基地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详细信息:关于国家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相关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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