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全面提高医 师的培养质量和专业素质,根据《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关 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1) 23 号〉、[关 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11 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卫科教发 (2013) 56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规范化培训 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临床医生接受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 培训的场所。本办法中所称培训基地,包括全科医生规范化 培养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专科医师培训基地。
第三条 培训基地以三级医院为主体,可以根据不同培 训对象及要求选择部分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为补 充。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包括临床培养基地和基层实践 基地医学全,在.线网.站搜.集,临床培养基地所在医院代表全科基地接受相关部门统 一管理。
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培训基地的标准、认 定和管理办法,负责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的审核工作,组织对 培训基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导与评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负责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组织对辖区内培训基地进 行考核评估医,学.全.在.线.提供.。
第五条 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医院申报(以下简称申报医院)。综合性医院以独立申报为王,也可与协作医院联合申报。培训1] 基地联合申报的协作医院不得超过 2 家。 第六条 申报医院为专科医院的(如妇产、儿童、精神、耳鼻咽喉、口腔等〉只可申报相应的培训专科。不具备申报 专科相关轮转科室、或不能满足轮转相关专科条件的,必须 联合符合条件的综合医院作为协作医院,承担相关科室轮转 培训任务。
第七条 申报培训1] 基地的医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基本 条件:
〈一〉具备医师规范化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医疗条件 (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 的专业治疗设备等〉和培训设施设备达到培训基地标准规定 的要求。收治疾病种类和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 求。
〈二〉指导医师的数量、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 能够符合相应的培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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