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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6/11/7 字体:

第六章 培训考核与颁证

第三十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实施,结业考核全省统一实施。

第三十三条 过程考核合格和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培训对象申请参加结业考核,培训基地须对其过程考核进行初审合格并报省毕教办核准。

第三十四条 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动态综合评价,包括日常考核、轮转考核、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依照各专业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严格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med126.com

结业考核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完成,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前公布考核工作安排。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理论考试或其中任一项者,可申请参加次年结业考核。学员结业当年起3年(含)内未通过结业考核者,如再次申请结业考核,需重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对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样式附后)。

第七章 培训保障

第三十八条 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政府对按规划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奖学金等形式参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九条 培训经费使用按专款专用方式管理。

第四十条  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应遵守培训基地有关管理规定,并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十一条  保证最低收入。社会人学员由培训基地视其年级层别、学历层次、执业资格取得情况、培训表现和临床工作考核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收入标准并承担全部补助。社会人学员第一学年培训期间,最低现金性年收入不得低于培训基地在岗同级人员平均收入水平且不得低于每年中央财政补助到基地的人头经费标准。第二学年、第三学年现金性年收入不得低于第一学年标准,并且视其执业资格取得情况予以逐年提高。培训基地要解决社会人学员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办理。单位人学员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其他收入及福利待遇按委派机构与培训基地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约定条款执行,若委派机构发放收入低于培训基地在岗同级人员平均水平的,差额部分由培训基地补齐,补齐的最低年标准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补助到基地的人头经费标准的1/2。培训基地要以适宜方式不断改善和提高培训学员收入水平。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可在年度资金管理方案中调整学员收入水平。

第四十二条  对参加全科、儿科、精神科三个紧缺专业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化学员,其收入标准须至少高于其他专业同类培训对象中央补助经费的20%。具体浮动标准由培训基地制订。定向医学生(本科)参加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除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外,培训基地发放的最低年现金性年收入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补助到基地的人头经费标准的2/3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med126.com

第四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为社会化学员和定向医学生(本科)参加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提供免费住宿或住宿补贴。委培学员住宿由培训基地和委派单位协商解决。

第四十四条  支持教学活动。培训基地要建立教学津补贴制度,对承担教学及教学管理任务的师资予以补助,教学津补贴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核计。具体补助办法及教学津补贴标准由培训基地制订。

第四十五条 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具有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身份的培训对象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培训基地以各种方式给予激励。

第四十六条 继续执行《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卫办发〔2010〕621号)有关规定,把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医学专业中级技术岗位聘用的条件之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培训对象到基层实践锻炼的培训时间,可计入本人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年限。申请个体行医,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并逐步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作为必备条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发〔2007〕5号)和《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24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和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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