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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6/7/18 字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中学一级教师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专业基础知识较扎实,教育教学能力较强,胜任循环教学;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学方法,在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活动,承担教学公开课,取得较好的效果;具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规定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参照本评审条件执行。

钦州市、防城港市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有关政策及评审条件执行。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论.文.客.服.QQ,81995535,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

三、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近4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五、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 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及下文确认前,在申报材料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具备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在幼儿园、小学、初中的教师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五、在幼儿园、小学的教师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外语条件

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考试,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政府人社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长期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德育教师2年以上。(须提交所在学校证明材料)

(二)有1次以上循环教学经历。

二、除满足本条第一款条件以外论.文.客.服.QQ,81995535,近四年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外教育机构

1. 课时要求

(1)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校外教育机构

专任教师周课时10节以上(班主任周课时6节以上,跨学科或跨年级的6节以上;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学生咨询时间不少于80小时或80人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周课时量5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须提交所在学校证明材料,下同)。

中层管理人员周课时6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8节以上。

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每学期听课20节以上。

(2)小学

专任教师周课时14节以上(班主任周课时10节以上,跨学科或跨年级的8节以上;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学生咨询时间不少于80小时或80人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周课时量7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

中层管理人员周课时6节以上,每学期听课20节以上。

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每学期听课25节以上。

(3)幼儿园

专任教师平均每周带班时间不少于4个半天,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

中层管理人员平均每周带班时间不少于3个半天,或每周听课、评课8节以上。

校级领导每周听课、评课4节以上,每学期至少上1节示范课。

2. 教学改革要求

(1)参与开发校本课程,结合教学开展学科综合实践、艺术、科技、心理健康、共青团、少先队等活动,教育教学效果良好。(须提交所在学校的证明材料)

(2)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并获得好评。(须提交所在学校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的证明材料)

3. 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须提交所在学校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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