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档案专业研究馆员须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练掌握相关学科的知识,及时跟踪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主持完成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是档案学及档案工作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进行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各类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以及档案科研等部门专职从事档案学研究、科研、开发、管理等岗位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论.文.客.服.QQ,80018565,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
(二)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编纂研究工作的人员,主持选题并担任过30万字以上(破格申报为50万字以上)汇编的编辑、审稿与制定方案工作,主持过3种以上(每种10万字以上)参考资料的编写(破格申报为5种以上)。
二、从事接收征集、整理编目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过本岗位的5个以上(破格申报为7个以上)业务规范,主持完成5次以上(破格申报为7次以上)重要档案接收征集(或整理编目)或主持完成2种以上(破格申报为4种以上)大型检索工具的编制工作。
三、从事开发利用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5个以上(破格申报为7个以上)业务规范,并主持完成10次以上(破格申报为12次以上)具有重大意义的接待利用工作或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工作。
四、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5种以上(破格申报为7种以上)档案保管期限表,并主持鉴定档案800卷以上(破格申报为1000卷以上)。
五、从事缩微、计算机、裱糊及档案保护、科研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本岗位的5个以上(破格申报为7个以上)技术规范或标准,主持5项(破格申报为7项以上)以上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科研课题在本单位的应用或开发工作。
从事其它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论.文.客.服.QQ,80018565,比照上述相应条件执行。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级档案科研成果奖;或获省(部)级二等以上1项(次)或三等2项(次)以上档案科研成果奖(系指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档案科技进步奖)(以证书为准);
二、获中国档案学会优秀成果二等以上奖1项(次)或三等奖2项(次)以上;或获省社联优秀成果二等以上奖1项(次)或三等奖2项(次)以上(系指完成的论文、著作及编纂的档案史料)(以证书为准);
三、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达到国家一级标准,或在本专业某一领域业务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受到国家档案局表彰(以证书为准);
四、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地)级以上政府表彰(以证书为准);
五、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取得省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以文件为准)。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学术著作1部(含档案著作类;档案学工具书类;工作研究、调查报告、实验报告类;档案文献史料汇编类);
二、完成编纂30万字以上(如系合编,本人撰写不少于15万字)的档案史料,并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
三、在全国性报刊、杂志、学术专业刊物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四、在省级报刊、杂志、学术专业刊物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级档案科研成果奖;或获省(部)级二等以上2项(次)或三等3项(次)以上档案科研成果奖(系指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档案科技进步奖)(以证书为准);
(二)获中国档案学会优秀成果二等以上奖2项(次)以上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获省社联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次)或二等以上奖2项(次)以上(系指完成的论文、著作及编纂的档案史料)(以证书为准);
(三)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达到国家一级标准,或在本专业某一领域业务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受到国家档案局表彰(以证书为准);
(四)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地)级以上政府表彰(以证书为准);
(五)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取得省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以文件为准)。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出版1部专著、译著(含档案著作类;档案学工具书类;工作研究、调查报告、实验报告类;档案文献史料汇编类);
(二)在全国性报刊、杂志或国家档案局、中国档案学会专业刊物上独立发表5篇以上有价值的专业论文;
(三)在省级报刊、杂志、学术专业刊物上独立发表8篇以上有价值的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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