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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的通知
来源:广东卫生厅 更新:2013/7/24 字体:

粤卫办〔2008〕35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称《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卫办发〔2006〕79号)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报告制度,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二、未经我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全省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三、各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各项防控传染病疫情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措施,以及相关科普知识,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科学应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加强舆情监测,发现错误或片面报道时,要及时澄清不实报道和谣言,防止媒体炒作。

二○○八年五月四日

广东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

为及时向社会通报和公布我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确保政府信息的权威性,正确引导舆论,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需求,增强公众的防病意识,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指法定传染病,为《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本方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级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确定。
一、发布信息范围
(一)法定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全省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规定报告和管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信息、有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
二、发布内容
(一)法定传染病疫情。
法定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甲、乙类传染病发生的总体情况、重大疾病的分布情况,重大疫情的控制情况以及丙类传染病的基本情况等。
(二)重点传染病监测信息。
根据传染病防控工作需要,必要时发布重点传染病监测信息内容,包括霍乱、登革热等重点监测传染病的相关信息。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包括总体信息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个案信息。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信息:
一定时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体情况、分类、分级情况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
事件的性质、原因;发生时间、地点及范围;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发生地强制措施的解除;预防方法等。可以根据处置进展分次连续发布。
3.预测与预警信息:
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季节性特征,及时进行分析和预测,发布预警信息。
三、发布制度
(一)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信息定期发布制度。
省卫生厅以月报、年报方式在省卫生厅网站专题栏目上公布我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信息,必要时授权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或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省卫生厅每月15日前公布上月情况,每年2月15日前公布上年度情况。
省卫生厅定期发布的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厅主管业务处、室提供,经主管厅长审定后,以省卫生厅办公室名义对外发布。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及时发布制度。
本省范围内发生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国家应急指挥部及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及时发布经授权的相关信息。
本省范围内发生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的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省卫生厅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向社会发布本省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配合宣传主管部门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
(三)重大传染病疫情及时发布制度。
根据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监测结果,如果发现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增加相关传染病疫情公布频次,必要时每周或每日发布。
(四)预测预警信息不定期发布制度。
针对疾病流行情况和季节性,必要时可向社会发布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和职业预测和预警信息。提高群众自我防护能力。
(五)通报制度。
省卫生厅发布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以及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前,向卫生部、省外办报告,并向有关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必要时,可先发布再通报。对于其他法定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相关部门和毗邻的省份、地区通报,共同做好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四、信息发布程序
省卫生厅定期发布的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信息,由厅机关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初审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的相关信息后送厅办公室。厅办公室审核后,送厅领导审批,并及时对外发布及通报有关单位。
五、职责分工
(一)厅有关处室职责。
1.厅办公室:负责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审核,于每月12日前呈送厅领导批准,并于每月15日前以厅办公室名义向有关媒体发布等。
2.厅疾控处:按照处室职能分工,负责审核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的法定传染病月报、年报疫情信息及未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标准的相关信息,于每月11日前送厅办公室审核。
3.厅应急办:按照处室职能分工,负责审核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年报信息,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预测相关信息。
(二)厅直有关单位职责。
1.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每月10日和每年2月10日前,分别将上月、上年的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年)报信息通报稿及相关材料(包括结核病、麻风病和性病,见附件)报厅相关业务处室。
2.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每月8日前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结核病防治情况等有关信息。
3.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每月8日前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麻风病、性病防治情况等有关信息。
4.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负责调查处理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卫生厅相关处室报告调查处理情况的个案信息。
5、省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院等有关机构,负责及时将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及材料报厅相关业务处室。
六、加强舆论导向的监督和管理
有关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规范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宣传报道工作。通过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推动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负责,及时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妥善防控、处置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准确宣传有关防控传染病疫情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措施和科普知识,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科学应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密切关注媒体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安排和协调记者的采访活动,审定有关稿件。加强舆论信息的收集,有针对性地解答公众的疑惑,发现错误或片面的报道倾向时,应及时核实了解情况,迅速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不实报道和谣言,防止媒体炒作。

附件:1.广东省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发布样式(年报)

2.广东省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发布样式(月报)

3.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信息发布样式(月报)

4.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信息发布样式(年报)

5.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发布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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