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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印发黄冈市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黄冈市卫生局 更新:2013/7/29 字体:

黄卫发[2013]7号

各县、市、区、龙感湖管理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黄冈市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修订版)印发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执行,《黄冈市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黄卫发[2012]49号)终止。

请市直相关单位于2月5日前将负责组建的专业应急队伍名单报市卫生局应急办。

黄冈市卫生局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黄冈市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快速、规范开展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地震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保护灾区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条例》等法律法规,《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北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黄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黄冈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黄冈市地震应急预案》等预案,结合我市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由地震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四)工作原则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整合资源,协同应对。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地震灾害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包括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机构。

(一)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

市卫生局成立黄冈市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见附件),由市卫生局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分管应急、疾病控制、医政、卫生监督的分管领导为副指挥长,成员由市卫生局应急办、疾控科、法监科、医政科、办公室、规财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向黄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地震灾害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病工作的建议;协调、指挥全市抗震救灾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病工作;组织全市医疗卫生资源,对灾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工作进行紧急支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卫生局应急办,负责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日常工作,并落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地震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

市、区县卫生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地震现场设立地震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地震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由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委派。

(三)专家咨询组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咨询组。

(四)专业应急队伍

1、医疗应急救援队

市直和各县(市、区)各组建2支市级地震灾害医疗应急救援队,市级队伍由市中心医院负责组建。每支队伍按20人左右配备,人员以创伤外科为主,适当配备其它相关专业的临床医护人员。负责地震灾害现场遇险人员的先期医疗救护。

2、卫生防疫应急救援队

市直和各县(市、区)各组建1支地震灾害卫生防疫应急救援队,市级队伍由市疾控中心负责组建。每支队伍按10人左右配备,人员由流行病、免疫接种、消杀以及环境卫生等公共卫生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地震灾区食品、饮用水和环境卫生的监测检验、消毒、健康教育等工作,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3、卫生监督应急救援队

市直和各县(市、区)各组建1支地震灾害卫生监督应急救援队,市级队伍由市卫生监督局负责组建。每支队伍按10人左右配备,人员由食品、饮用水、环境卫生等卫生监督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灾区食品、饮用水和环境的卫生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4、应急队伍管理

平时,各组建单位要保证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对稳定,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应急队员要保持24小时通信通畅,确保及时到位。应急队员要自觉加强医疗救治、公共卫生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学习,积极参加各类抗震减灾的知识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现场处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战时,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协调配合,全力做好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各项工作。

5、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紧急救援中心、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三、卫生应急响应

(一)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II级响应)、较大(III级响应)、一般(IV级响应)四级。发生地震灾害时,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卫生应急响应。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和伤病人员情况,可及时调整卫生应急响应级别。

发生一般地震灾情(Ⅳ级),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卫生应急的Ⅳ级响应。

发生较大地震灾情(Ⅲ级),由市卫生局启动医疗救援的Ⅲ级响应,市、县两级卫生部门共同参与。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情(Ⅱ级),市卫生局启动Ⅱ级响应,调动全市一切医疗卫生资源奔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市卫生局向省卫生厅请求援助。

(二)响应措施

1、医疗救援响应

(1)现场医疗救援

地震灾害的现场医疗救治应在地震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医疗救治队伍以最快速度进入灾区后,在离事故现场尽可能近且相对安全的范围内设立临时抢救点,在现场抢险救援人员支持帮助下,首先搜寻、集中伤员,然后检伤分类,先重后轻,现场抢救,及时转送。

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的腕带,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识, 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危急伤员及有抢救价值的伤员优先得到抢救,一般伤员得到及时治疗。

采取先救命、再治伤的救治原则,对呼吸道梗阻和窒息、心脏骤停等危及生命的急症伤员,要迅速清除伤员呼吸道异物,保持呼吸通畅,进行心肺复苏,尽早气管插管及辅助呼吸。其他伤员采取对症治疗的原则,给予止血、补液、清创、包扎、保温、吸氧等治疗。对于骨折、关节损伤、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者,应予以临时固定。对火灾造成的烧伤病人,在脱离险区除去着火衣服后,要立即对其采取防止休克和感染的措施。

(2)伤员搬动

对于地震伤员,发现、怀疑有脊柱骨折时,搬动应十分小心,防止脊柱弯曲和扭转,以免加重伤情。搬运时,严禁一人抱胸、一人抬腿的方式搬动,应由3~4人托扶伤员的头、背、臀、腿部,抬放至硬质担架(或平板)上,然后固定运送。

(3)伤员转运

对一般伤员和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后的重伤员,要及时分散转移到安全的医疗机构进行正规系统治疗。必要时成立转运小组,全面负责伤员的转运,并设立中转救援所,指定护送医疗队,携带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械等,通过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对伤员进行转运。长途转运中,要严密观察伤员病情,及时采取监护等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护送到目的地。

(4)集中收治

如地震造成大量危重伤员,为提高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员集中在医疗条件好、救治质量高的医院救治。如伤病人员的数量超过本地医疗机构救治工作负荷,为及时、有效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可根据情况将伤病员集中运送至外地(省级)治疗。灾区医院、临时医院和后方接受伤病员的医院要做好救治伤病员情况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5)医疗准备

医疗机构接到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后,迅速启动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和抢救专班,启用备用病房,必要时动员轻病人出院或转院,腾出空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在接到指令后半小时内准备20张病床,三级以上综合医院在接到指令后半小时内准备50张病床。病床需具备生命支持维护系统条件。

(6)灾民安置点医疗救治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迅速组织医疗救援队,在灾民安置点设置临时医疗救治点,组织医疗队伍进行巡回医疗服务。临时医疗救治点必须准备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

2、卫生防疫

(1)加强饮用水卫生措施

地震发生后,要选择临时性供水水源并加以防护。选择临时性水源的总原则是先选用深层地下水,如有困难,依次选择泉水、浅层地下水、地面水,同时注意避免临时水源的污染。饮用水消毒以化学含氯消毒剂为主,采取直接投加法和持续加药法对缸水、井水进行消毒。另外,在地震灾区,要强化对使用消防水龙带输水、用水车送水及用自备的取水工具分散取水等临时供水措施的卫生监督,保证饮用水安全卫生。

(2)加强食品卫生措施

加强集体食堂、临时饮食供应点、外援食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管,严防食品污染。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灾害过后恢复生产经营前,必须经卫生监督机构重新审查、许可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在地震灾害发生的初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灾民的饮食卫生安全。

(3)加强环境卫生措施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民临时安置点的建设、简易厕所的修建、清除垃圾、人畜粪便的收集处理、尸体的卫生处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受淹的住房和公共场所要及时作好消毒和卫生处理,消灭蚊蝇鼠害,做好环境卫生的各项工作。

(4)传染病防控

做好生物媒介控制,主动搜索病例,及时发现和处理传染源。加强传染病人的隔离、治疗,做好疫点(疫区)的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及时开展预防性服药、疫苗应急接种工作。发生传染病疫情后,做好疫情调查与处理工作。

(5)健康教育

组织编印卫生宣传资料,大力宣传灾后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治等知识,充分利用大众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等)和多种形式(如黑板报、宣传画、演出、讲课等)宣传灾后防病知识,大力提高灾区群众的卫生知识知晓率和卫生行为形成率。

(6)疾病监测与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灾区疾病的监测与报告,要尽早恢复和重建疾病监测报告网络,启动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进行报告,加强灾情、疫情报告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3、心理干预

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伤病员和受灾群众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其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教育、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协同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4、自救与个人防护

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迅速开展自救工作,最大限度地恢复自身医疗卫生设施和功能。对因水、电、油、气等能源供应中断造成医疗卫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灾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调拨发电机、净水器等仪器设备和有关能源,尽快恢复能源供应。参加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人员要注意做好自救与个人防护,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地震灾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5、地震现场通讯、联络、报告方式

地震发生时,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相关部门及时开通地震应急通信线路,地震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必要时应配备海事卫星电话,以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相关情况。通告、报警形式要采用国际上通用或者当地约定俗成的形式,既简单又便于记忆和推广。

6、应急救援人员求援

应急救援人员紧急状况下应利用通讯装置向外求援,若无通讯装置,则可利用每人配备的生存工具箱中能发信号的工具向外发送信号求援。

(三)应急响应终止

地震灾害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任务结束后,震区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平稳,经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地震灾害所引发的健康隐患基本消除,伤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有效救治,可宣布终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转入恢复重建和灾后防疫等常规工作阶段。

响应终止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总结评估,认真分析工作中好的做法、困难和经验教训,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总结评估情况。

(四)灾害后期的医疗卫生工作

1、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和重建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计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保障灾区尽早恢复正常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

2、伤病残人员的治疗与康复

继续做好灾区留治伤病员的治疗与康复工作。可以采取门诊、巡回医疗、家庭病床等多种形式,对伤病残人员进行检查、治疗,帮助其尽快康复,同时还要对新发现的漏诊伤病员及时给予治疗。对于转送至后方医院的伤病员,要进行系统检查,优化治疗方案。对需要长期治疗的伤病员要制订相应的治疗康复计划。根据灾区恢复重建情况,后方医院可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将基本痊愈的伤员分批转送回当地,并做好与当地医疗机构的衔接工作。

当地医护人员须对伤愈出院的伤病残人员进行回访、复查,对有功能障碍的伤病残人员要指导他们科学进行功能锻炼,尽快帮助其康复。对因地震造成精神心理疾患的人员要给予心理康复治疗。

3、灾后的卫生防疫工作

灾区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对健康影响后果评价的同时,继续做好灾区的各项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恢复和重建疾病监测系统

要尽快恢复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加强对传染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各个环节的督导检查,要进一步加强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落实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要加强灾区重点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灾区临时组建的疾病监测系统要逐步移交给恢复重建后的卫生防疫机构。

(2)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

按照“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整治灾民临时安置点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清运垃圾污物,做好人畜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消灭蚊、蝇孳生地,开展居住地及其周围的灭鼠工作,努力消除传染病可能发生或传播的条件。

(3)加强卫生监督管理。

强化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经销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以及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培训。加强饮用水源和临时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管理,定期监督水质监测结果,保障饮用水安全。

(4)加强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

非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来自灾区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及时发现传染病人,采取措施,防止疫病的播散。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返回人员的传染病监测和报告工作。

(5)预防接种与预防性服药

要尽快恢复和重建计划免疫设施和冷链系统,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接种或普服药物工作,提高人群保护能力,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发生。尽快恢复受灾地区计划免疫的常规接种,尤其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查漏补种,保护易感人群、消除免疫空白,防止计划免疫所针对疾病的暴发、流行。

(6)健康教育。

继续深入开展卫生防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防病意识。

四、信息报告与发布

(一)信息报告

1、现场报告

120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挥抵达现场后,在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迅速收集和掌握灾情、伤情、病情信息,对损害和救援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半小时内向属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办报告初始医疗救援信息,其后每两小时报告1次。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地震灾情的时间、地点、受伤人数、医疗救治情况及需要提供的帮助等。

地震灾害卫生防疫信息由卫生防疫队伍每天工作完成后1小时内向属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办报告。

地震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撤销后,后续信息由承担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每天向属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办报告。

2、综合上报

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伤情、病情、疫情和卫生系统损失情况等信息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将所有救灾防病信息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因停电等原因不能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临时改用电话或人工送卡的方式报告。

(二)信息联动

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与地震、民政、消防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联动机制,在地震灾区发生时及时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伤情、病情、疫情和卫生系统损失情况等信息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三)信息发布

地震卫生应急信息由市卫生局应急办请示市政府授权后方可对外发布,未经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发布地震卫生应急信息。

五、应急保障措施

(一)队伍技术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市、县(市)区二级地震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各队伍组建单位要切实加强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并有计划地开展应对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相关技术研究。

各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专业特点和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物资和技术装备,包括现场医疗救护设备、消杀灭药械、预防用生物用品、检验设备和试剂、侦检仪器、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和后勤生活物资、个人防护、标识等。

(二)经费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并加强与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落实地震等灾害卫生应急专项经费和紧急补助经费,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项经费和紧急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三)物资装备保障

市卫生局建立“黄冈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中心”,下设市中心医院、市疾控中西和市卫生监督局三个物资储备点,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储备相应物资。

1、应急物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经贸、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合制订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储备计划储备一定的卫生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更新。

2、通信装备

各级卫生部门要结合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通讯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市、县二级应急信息通讯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通畅。在非常时期,利用应急指挥车、海事卫星电话、对讲机等保持通讯畅通。

3、人员防护用品

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应配戴明确的标识以表明身份,应配备防护服、防护眼镜、安全帽等,应向其提供基本的安全和危险评估指导,使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都明确警示信号和撤退流程,确保自身安全有保障。

(四)交通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铁路、邮电、交通、民航、航运、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保证卫生应急人员、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责任与奖励

(一)责任追究

对在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奖励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参加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黄冈市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

黄冈市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

组  长:郭应虎   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黎志刚   市卫生局副局长

徐旭亚   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李   刚   市中心医院院长

许汉雄   市二医院院长

夏又春   市疾控中心主任

张志国   市卫生监督局局长兼市卫生局法监科科长

王兴旺   市妇幼保健院院长

黄盛元   市结防院院长

彭德峰   市中心血站站长

王静明   市医鉴中心主任

李   剑   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

叶   琦   市卫生局规财科科长

张   凯   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周   峰   市卫生局疾控科科长(应急办主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周峰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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