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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日照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6 字体:
各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山东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4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2.分娩区的消毒管理规定
      3.开展剖宫产手术基本条件
                      山东省卫生厅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助产技术,是指医务人员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以及相关必要的技术。
  第三条 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支持孕产妇安全分娩为目的,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适合的助产技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技术服务
  第五条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对孕妇和家属进行有关安全分娩知识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
  第六条 需要实施必须的特殊助产技术时,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产妇及其家属告知技术的必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产妇和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并由孕产妇或委托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遇突发紧急状态时,医务人员应以抢救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为原则,进行相应的救治工作。
  第七条 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高危妊娠管理办法》,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诊治及随访工作。
  第八条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各项技术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
  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施行助产技术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科并发症。
  第九条 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严格控制院内感染。
  第十条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助产技术业务培训,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努力掌握助产新知识、新技术。
  第十一条 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检查产科医务人员接诊记录、转诊记录、查房记录、产科抢救记录及病例讨论记录等。
  第十二条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分娩过程中产科与儿科的配合,抢救危重新生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
  第十三条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制度,加强途中监护,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对实施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相应的条件、职责和任务分为三级,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等级开展相应的助产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按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正常分娩的助产工作,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为育龄妇女及家属提供有关助产技术和生殖健康的咨询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工作。
  二级和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正常和高危孕产妇的助产工作,接受高危孕产妇转诊,对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为育龄妇女及家属提供有关助产技术和生殖健康的咨询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相应的职责、任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计算机管理系统,发生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助产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对资料进行计算机管理,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㈠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
  ㈡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孕产妇死亡病例的入户调查,指导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做好高危孕产妇的随访工作;
  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的检查、评估;
  ㈤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的有关信息,并对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审批
  第二十条 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
  ㈡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资格;
  ㈢经过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有接生30例以上新生儿的经历;
  ㈣掌握有关助产技术服务的法律法规和助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及技术;
  ㈤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助产技术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助产技术的医护人员,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㈡《医师执业证书》或《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护士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㈢人员学历、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㈣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
  ㈤医疗机构出具的接生30例以上经历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从事助产技术的医护人员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对合格者,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三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㈡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㈢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㈣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㈤符合《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要求。
  第二十四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㈡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
  ㈢从事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㈣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注明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级别;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
  第二十六条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对该许可予以注销。
  第二十七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护人员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3年内应当接受不少于18学时的助产技术继续教育。接受助产技术继续教育不满18学时、且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批准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服务项目等,必须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终止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开展有关的助产技术项目。
  第三十一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涂改,禁止伪造、盗用及买卖。
  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㈠制定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基本条件;颁布有关助产技术规范;
  ㈡定期公布全省产科质量信息;
  ㈢对违反《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㈠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㈡定期公布全市产科质量信息;
  ㈢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孕产妇急救和转诊工作;
  ㈣对违反《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㈠负责对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进行审批、校验、发证、注销、变更;
  ㈡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㈢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孕产妇急救和转诊工作;
  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助产技术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家庭接生员的管理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㈠房屋设施
  1.产科门诊:设门诊检查室一间。产科检查应与妇科检查床分开,并用屏障与外界隔开。门诊区设有宣教场所。
  2.分娩区:分娩区总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置于病区一端,无污染源。
  分娩区应设有:
  缓冲区:分娩区与外界之间的地带,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用于更衣、换鞋;
  清洁区:设有待产室,待产床1张,流动水刷手池;
  无菌区:设分娩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光线充足,环境安静,室内应有调温设备,应设电源接口、地漏。
  污物通道:与清洁区设置屏障或隔断。
  以上各区要有明显标志。
  3.母婴同室:每组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有调温设备,室内安静、清洁、通风、日照好、温度适宜。母婴同室与产房相邻近。
  ㈡设备
  1.分娩区设备
  1.1 基本装备:待产床、产床、照明灯、应急灯、敷料柜、器械台、推车(担架)、急救药品柜(内放急救设备药品)、调温设备、婴儿洗澡设施、计算机。
  1.2 消毒设备:紫外线灯、刷手设备(非手触式水龙头)、器械初步清洗消毒处理设备、污物回收设备、利器盒、污物桶。
  1.3 诊断测量用具类:体重计、听诊器、立式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秤、软尺、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额头式听诊器、集血器、时钟、消毒手套、口罩。
  1.4 治疗器械类:
  助产:会阴冲洗设备、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外阴消毒包、窥阴器、注射器、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
  抢救孕产妇:静脉切开包、吸氧装置、输液器、输液架、沙袋、上下叶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开口器、舌垫(压舌板)、无菌纱布条。
  抢救新生儿:气管导管、吸痰管、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辐射台、给氧面罩、新生儿低压吸引器、新生儿喉镜。
  2.医院共用:B超、心电图机、X光机、超声清洗设备、压力灭菌设备、成人喉镜、复苏气囊、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具备开展三大常规、乙肝五项、血小板、红细胞压积、出凝血时间、测定血型及肝肾功能检查等条件。
  以上设备要定时检查维修,应保证在正常功能状态,要随时可及、随时能够投入使用。
  ㈢急救基本药品
  宫缩剂、心血管系统药物、解痉药、降压药、升压药、镇静药、利尿药、止血药、扩容剂、纠酸药、麻醉药、抗凝剂、呼吸兴奋剂;
  以上各类药品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有效期内、规范摆放、随时可得、正确使用。
  ㈣人员要求
  具有3名以上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从事助产技术的医师及护士(助产士)。做到接产时有2名或以上助产技术人员在场,分娩区实行24小时负责制。院内至少有一名产科主治医师和经过培训具备抢救高危新生儿的医生。
  ㈤产科技术
  1.产前检查及正常分娩的处理技术,包括正常阴道分娩接生、会阴侧切、胎头吸引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Ⅰ°Ⅱ°)或宫颈裂伤修补术、人工破膜、正确测量及估计产后出血量、输液技术等技术;
  2.高危妊娠筛查、初步处理技术; 
  3.难产的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技术;
  4.产科出血的预防、诊断、鉴别诊断、处理与转诊技术;
  5.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的诊断与转诊技术;
  6.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
  7.简单的软产道损伤的处理技术;
  8.正确绘制产程图;
  9.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阴道检查、生命体征的检查、胎心听诊、羊水异常的识别等;
  10.正确的消毒技术;
  11.交代病情和咨询指导。
  ㈥规章制度
  应建立健全各项助产技术管理制度,包括:门诊和分娩区工作制度,交接班制度,消毒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差错防范制度,急救药品管理制度,高危妊娠管理制度,病历书写规范和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登记统计制度,人员业务培训制度、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
  应建立有关诊疗常规及操作规范,规定各级医务人员的职责。
  二、二级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㈠房屋标准
  1.产科门诊:设产科门诊检查室至少2间,包括产科门诊和高危孕妇门诊,设有产科专用检查床。设有宣教场所和候诊场所。
  2.分娩区:分娩区总面积应在80平方米以上,应集中设在病区一端,远离污染源,与其他部门间应有缓冲区;分娩区内部要求严格划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
  缓冲区:分娩区与外界之间的地带,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内有更衣室、换鞋处。
  污染区:卫生间、污物处理间;
  清洁区:刷手间、器械室、待产室、办公室、无菌敷料室;
  无菌区:分娩室。
  必须设立污物通道。
  以上各区要求布局合理,设置隔断或屏障,标志明显。
  分娩室要有2间或以上,放置1张产床的分娩室每间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放置2张产床的分娩室面积应不少于32平方米,产床之间须有屏障设施。设有隔离分娩室。分娩区应保持空气流通,光线充足,环境安静,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产房应有调温、控湿设备,温度保持在24-26℃,湿度以50-60%为宜,新生儿微环境温度在30-32℃。各房间应设足够的电源接口,上下水道,便于使用。
  3.母婴同室:每组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有独立的婴儿床,有调温设备。室内安静、清洁、通风、舒适、日照好、色调温馨,每床应配备夜用灯。
  4.新生儿沐浴室:应有保暖和热水供应设施,不能设在分娩区。
  ㈡设备
  1.分娩区设备
  1.1 基本装备:待产床、产床、婴儿床、照明灯、应急灯、鹅颈灯、敷料柜、器械台、推车(担架)、急救药品柜(内放急救设备药品)、调温控湿设备、计算机、通讯设备。
  1.2 消毒设备:紫外线灯、空气消毒净化设备等、刷手设备(非手触式水龙头)、器械初步清洗消毒处理设备、污物回收设备、利器盒、污物桶。
  1.3 诊断测量用具类:体重计、听诊器、立式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秤、软尺、婴儿身长测量器、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胎心监护仪、集血器、时钟、消毒手套。
  1.4 治疗器械类:
  助产:会阴冲洗设备、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注射器、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产钳;
  抢救孕产妇:静脉切开包或深静脉血管穿刺包、氧气瓶(袋)、吸氧装置、输液泵、输液架、成人喉镜、复苏气囊、沙袋、上下叶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开口器、舌垫(压舌板)、宫纱;
  抢救新生儿:新生儿气管导管、气管内吸痰管、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辐射台、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新生儿低压吸引器。
  2.医院共用
  具备B超、心电监护仪、麻醉机、心电图机、床旁X光机、蓝光箱、电冰箱、恒温箱、高压消毒锅、超声清洗设备、压力灭菌设备、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能开展三大常规、血小板、红细胞压积、肝肾功能检查、乙肝五项、HIV/梅毒/淋病检查、凝血五项检查等,应有测定血型、配血、输血(或血浆代替品)条件,具备有效消毒设施、供氧设备、抢救监护条件、急救车、急救电话等。
  以上设备要定时检查维修,应保证在正常功能状态,要随时可及、随时能够投入使用。
  ㈢急救基本药品
  宫缩剂、心血管系统药物、解痉药、降压药、升压药、镇静药、利尿药、止血药、扩容剂、纠酸药、麻醉药、抗凝剂、呼吸兴奋剂;
  以上各类药品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有效期内、规范摆放、随时可得、正确使用。
  ㈣人员要求
  具有8名以上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从事助产技术的医师及护士(助产士)。做到接产时有2名以上助产技术人员在场,分娩区实行24小时负责制。分娩区负责人应具有妇产科高年主治医师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妇产科工作经历;院内至少有1名从事新生儿专业的医师。
  ㈤产科技术
  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助产技术的转诊级机构,应接收并处理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转诊病人,并参加下级机构的会诊。除了掌握产前检查及正常分娩的处理技术、正确绘制产程图、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正确的消毒技术、病情交待和咨询指导技术外,还能开展以下技术:
  1.各种难产诊疗技术:头盆不称和产程异常的诊断、鉴别诊断技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阴道(Ⅱ°以上)或宫颈复杂裂伤修补术、异位妊娠手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穿颅术、人工破膜、静脉切开术、子宫次全切或全切术等技术;
  2.各种催、引产手术的技术、方法和并发症的处理;
  3.高危妊娠和高危新生儿的诊断、鉴别诊断、监测及处理技术;
  4.新生儿窒息复苏(含气管插管)及并发症的抢救;
  5.孕产妇危重急症的快速诊断、初步抢救技术;
  6.对于不能处理的产科病人,应请上级会诊或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应掌握转诊前的处理和转诊过程中的陪护技术。
  ㈥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助产技术管理制度,包括:门诊和分娩区工作制度,交接班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差错防范制度,急救药品管理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病历书写规范和质量检查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接受转诊和反馈转诊病人情况的制度,登记统计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人员业务培训制度、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
  建立有关诊疗常规及操作规范,规定各级医务人员的职责。
  三、三级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㈠房屋标准
  1.产科门诊:设门诊检查室至少2间,分产科门诊和高危孕妇门诊室,设有产科专用检查床;设宣教室一间,有候诊场所。
  2.分娩区:分娩区总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应集中设在病区一端,远离污染源,与其他部门间应有缓冲区。分娩区内部要求严格划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
  缓冲区: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设更衣室、换鞋处;
  污染区:卫生间、污物处理间;
  清洁区:刷手间、器械室、待产室、办公室、无菌敷料间;
  无菌区:分娩室、手术室。
  必须设立二个通道:产妇通道、污物通道。
  以上各区要求布局合理,设置隔断或屏障,标志明显。
  分娩室要有2间或以上,放置1张产床的分娩室每间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放置2张产床的分娩室面积应不少于32平方米,产床之间须有屏障设施。设有隔离分娩室。分娩区应保持空气流通,光线充足,环境安静,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各房间应门窗严密,有调温、调湿设备,温度保持在24-26℃,湿度以50-60%为宜,新生儿微环境温度在30-32℃。各房间应设足够的电源接口,上下水道,便于使用。
  有条件的医院要设立急症手术室。
  3.母婴同室:每组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有独立的婴儿床,有调温设备。室内安静、清洁、通风、舒适、日照好、色调温馨,每床应配备夜用灯。
  4.新生儿沐浴室:应有保暖和热水供应设施,不能设在分娩区。
  ㈡设备
  1.分娩室设备:
  1.1 基本装备:待产床、产床、婴儿床、照明灯、鹅颈灯、应急灯、敷料柜、器械台、推车(担架)、急救车(内放急救设备药品)、调温调湿设备、计算机、通讯设备。
  1.2消毒设备:紫外线灯、空气消毒净化设备等、涮手设备(非手触式水龙头)、常规消毒设备、器械初步清洗消毒处理设备、污物回收设备、利器盒、污物桶。
  1.3诊断测量用具类:体重计、听诊器、立式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秤、软尺、婴儿身长测量器、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胎心监护仪、妇产科专用B超、集血器、时钟、消毒手套及口罩。
  1.4 治疗器械类:
  助产:会阴冲洗设备、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注射器、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各种产钳、穿颅、碎颅等毁胎器械;
  抢救孕产妇:静脉切开包、深静脉血管穿刺包、氧气瓶(袋)、吸氧装置、输液泵、输液架、成人喉镜、复苏气囊、沙袋、上下叶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开口器、舌垫(压舌板)、宫纱;
  抢救新生儿:新生儿气管导管、气管内吸痰管、新生儿复苏囊、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新生儿低压吸引器、新生儿辐射台、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转运车。
  2.医院共用:
  具备高分辨率的B超、心电监护仪、麻醉机、心电图机、床旁X光机、成人气管插管设备、呼吸机、儿童型呼吸机(开设高危新生儿病房必备)、蓝光箱、电冰箱、恒温箱、消毒室、超声清洗设备、压力灭菌设备、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医院应有设备良好的化验室,能开展常规化验和全套生化、免疫、细菌病毒培养等,血库能及时供应血制品,应有测定血型、配血、输血(或血浆代替品)条件,应具备有效消毒设施、供氧设备、抢救监护条件、急救车、急救电话等。
  以上设备要定时检查维修,应保证在正常功能状态,要随时可及、随时能够投入使用。
  ㈢急救基本药品
  宫缩剂、心血管系统药物、解痉药、降压药、升压药、镇静药、利尿药、止血药、扩容剂、纠酸药、麻醉药、抗凝剂、呼吸兴奋剂;
  以上各类药品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有效期内、规范摆放、随时可得、正确使用,血库内有一定量全面或成份输血储备量备应用。
  ㈣人员要求
  具有12名以上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助产技术的医师及护士(助产士)。做到接产时有2名以上助产技术人员在场,分娩区实行24小时负责制。分娩区负责人应具备副主任医师职称并具有10年以上妇产科工作经历。院内至少有1名从事新生儿专业的医师。
  ㈤产科技术
  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助产技术的最高级接诊机构,应接收并处理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转诊病人,并参加下级机构的会诊。除了掌握产前检查及正常分娩的处理技术、正确绘制产程图、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正确的消毒技术、病情交待和咨询指导技术外,还应能开展以下技术:
  1.各种难产诊疗技术:头盆不称和产程异常的诊断、鉴别诊断技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Ⅱ°以上)或宫颈复杂裂伤修补术、胎头吸引术、各种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人工破膜、异位妊娠手术、子宫切除术、穿颅术等毁胎术;
  2.各种催、引产手术的技术、方法和并发症的处理;
  3.高危妊娠和高危新生儿的诊断、鉴别诊断、监测及处理技术;
  4.胎儿疾病诊断及监护技术:如先天缺陷的产前筛查及或诊断、宫内感染的产前诊断、胎儿生长发育及成熟度监测、宫内缺氧的监测;
  5.窒息复苏(含气管插管)及并发症的抢救;
  6.孕产妇危急重症的快速诊断和抢救;
  7.接受各种疑难危重病人的会诊、转诊。 
  ㈥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助产技术管理制度,包括:门诊和分娩区工作制度,产科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产科感染控制制度,污物处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差错防范制度,急救药品管理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产时高危妊娠登记管理制度,病历书写规范和质量检查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接受转诊和反馈转诊病人情况的制度,登记统计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人员业务培训制度、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 
  建立有关诊疗常规及操作规范,规定各级医务人员的职责。
  四、待产、分娩、产后休养一体化病房的基本条件
  房屋标准应具备同级助产机构分娩室、母婴同室病房的标准。房屋面积至少在28m2以上,并符合消毒管理的有关规定。
  附件2:分娩区的消毒管理规定
  一、布局与管理
  1.布局合理:
  无菌区:设置正常分娩室、隔离分娩室、无菌物品存放间、刷手间;
  清洁区:设置待产室、隔离待产室、器械室;办公生活区(在清洁区内);污物处理区:设置污物间、卫生间;
  缓冲区:设置更衣室、换鞋处;
  各区域标志明确,设有实际屏障;人员、清洁物品、污染物品各行其道,避免交叉。
  2.墙壁、天花板、地面应无裂隙而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洁和消毒。
  3.分娩室最多设两张产床,每张产床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6m2。
  4.分娩区应有温、湿度计(温度保持在24℃-26℃,湿度50%-60%),注意通风及空气净化,有条件的可配备空气净化装置,环境空气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4.1.1(GB15982-1995)中的要求。
  5.刷手间要紧邻分娩室,水龙头采用非手触式。根据要求配制刷手液及消毒液,手刷一用一灭菌,按外科刷手法刷手不得少于2分钟。
  6.器械清洗室要有洗涤池和各种器械初步清洗消毒处理设备。
  7.凡是进入分娩区的人员必须更衣,换鞋。患呼吸道或其它感染性疾病、皮肤有伤口的工作人员暂时停止在分娩区工作。
  8.根据标准预防的原则和疾病的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措施。
  9.传染病人的胎盘必须放入黄色塑料袋内,密闭运送,无害化处理;房间应严格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二、接生和手术的预防措施
  1.接生或手术前,严格刷手,穿无菌手术衣,戴无菌手套。
  2.保持无菌单及手术衣干燥(选用防水、阻菌、不产尘材料),潮湿视为污染应更换。
  3.助产器械包内备断脐专用剪及无菌纱布、棉签、无菌手套等,禁止断脐器械与其它助产器械混用。
  4.可疑宫腔内感染时,立即进行细菌学培养。
  5.新生儿吸痰管一婴一管、一用一灭菌。
  6.可重复使用的新生儿复苏设备,每次使用后要进行消毒或灭菌。
  7.手术或接产中避免不必要的人员活动和进出。
  8.吸引器、吸引瓶及吸引管等使用后,及时清洗、消毒或灭菌,干燥保存。
  9.使用后的器具应放在自动或半自动的超声波清洗机内加酶、超声清洗、消毒、挂油、烘干、打包、灭菌或送中心供应室统一清洗、消毒或灭菌处理。灭菌后的持物钳干燥保存,每台一套。
  10.产包及有关器械应每周消毒一次(压力蒸汽灭菌法)。
  11.对患有或疑似传染病的产妇,应隔离待产、分娩,按标准预防及相应的隔离技术规程护理和助产。患有性传播疾病的产妇应在隔离分娩室和手术间分娩,医护人员应掌握性传播疾病的有关知识,严格做好消毒隔离,做好自我防护,做好消毒隔离措施,有效切断性传播疾病的传播途径。
  三、分娩区的清洁卫生
  l.每日手术前后或连台手术之间应及时清洁手术灯的表面、台面、地面或仪器等。若有血迹、体液污染,必须立即以中、高水平消毒剂擦拭消毒。
  2.待产床及产床使用后用中、高水平消毒剂擦拭,及时更换防水床单(垫),污物送洗衣房清洗、消毒。
  3.分娩区内应定时机械通风换气,物理、静电、紫外线灯照射,空气消毒,地面应湿式清扫。
  4.分娩区空气消毒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医院Ⅱ类环境空气消毒规范。
  5.医疗废物处理,严格遵照《医疗废物处理条例》执行。
  四、建立消毒管理制度,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及省卫生厅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定要求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
  附件3:开展剖宫产手术基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有合格的手术场所;
  (二)具有剖腹设备、条件(包括器械、输液、输血、给氧等);
  (三)有抢救设备及抢救能力,能处理手术中出现的意外,如出血、麻醉意外、损伤等,需要时可行子宫切除术等;
  (四)有完整配套的麻醉器械;
  (五)具有血、尿常规、血交叉等检验设备及人员。
  二、人员
  (一)手术医师
  1.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医学专业学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登记的妇产科医师;
  2.必须经妇产科专业培训,具有妇产科临床工作经验,会观察产程并识别异常,能处理正常分娩及阴道手术产;掌握剖宫产的适应症、禁忌症,熟悉腹部及女性生殖系统周围器官解剖位置;并能独立进行剖宫产术及子宫切除术;
  3.具有新生儿窒息等紧急抢救处理的经验。
  (二)麻醉师
  1.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医学专业学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登记的医师或助理医师(其执业范围为麻醉专业)。
  2.能独立进行局麻、连续硬膜外麻醉、腰麻、骶麻和全麻,并能处理麻醉意外。 
  (三)手术护士
  1.有国家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助产或护理专业学历,取得执业护士资格并经注册登记的注册护士;
  2.熟悉手术室的工作,参加过剖宫产、子宫切除术前器械准备及手术配合全过程,或有普外科手术配合经验,具有配合抢救新生儿窒息的经验,有独立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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