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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来源:眉县卫生局 更新:2013/9/3 字体: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的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二、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整改时间)。
三、证件和有效期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每1年校验一次。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机构提前30个工作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校验和延续有效期限的申请。
四、申报材料要求(注:以下材料提交一式一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名,盖指印,有效证件或合同应提供原件审核交复印件)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新办、校验、有效期限延续
1、《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
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5、拟开展此项服务的人员配备,设备、技术和房屋条件情况;
6、(办有效期限延续时交)前三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总结;
7、《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1、《卫生行政许可证(批)件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原件。
5、(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任命文件或股东决议),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遗失补办《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构执业许可证》
1、《卫生许可证件(批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刊登有遗失声明的公开发行报刊原件。
(四)注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注: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应同时注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1、《卫生许可证件(批件)注销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注销的原因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
五、许可证现场审查的主要依据和要求
(一)主要标准和依据
1、《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2、《农村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设置装备基本要求(试行)》
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二)现场审查基本要求
1、现场审查重点
(1)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相关诊疗科目(妇产科或计划生育科);
(3)场所和设备符合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要求;
(4)从事相适应技术服务人员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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