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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年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6〕46号
更新:2016/7/13 字体:

二、加快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

1.探索推行卫生系列职称评聘制度试点改革。深入落实《关于

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要求,探索推行卫生系列职称评聘制度分类试点改革,建立完善基层卫生系列职称分级评审、“评聘结合”试点和副主任护师自主评审试点改革机制,年内择优选定一批市(州)和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医院推行职称“评聘结合”试点改革,选定吉林市、延边州和白山市为副主任护师自主评审试点改革地区,将县(市、区)基层卫生临床系列主任医师评审权限纳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卫计委联合评审范围,密切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强大合力,稳步推进试点改革,构建基层卫生系列职称多元化、自主化评价格局。

2.探索开展康复系列职称评审试点改革。今年,我省被人社部、国家卫计委、中国残联列为全国五个康复系列职称评审试点改革省份之一,按照国家要求,稳步做好调研论证和改革探索工作。

3.探索开展经济系列初级职称机考试点改革。今年,我省被人社部列为国家经济系列初级职称机考改革试点省份,按照国家要求,稳步做好试点改革工作。

4.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制度改革。深入贯彻《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加快完成国家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全面入轨任务。严格落实“九项评价制度”,建立试行中、高级职称县市评聘机制、正高级职称县市直推机制和全员答辩考核机制,选定农安县、磐石市、抚松县、梨树县、伊通县、洮南市、镇赉县、扶余市、东辽县、集安市、珲春市11个县(市)为试点,探索开展中、高级职称自主评聘改革。研究出台《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制定指导意见》,提高“一地一策”和“一校一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做好全省第三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特设岗位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

5.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按照控量、提质、放活的工作思路,新增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院试点单位,稳步推进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评聘结合”改革;选定吉林农业大学、东北电力大学、北华大学、长春理工大学、长春工业大学、长春工程学院、吉林建筑大学、延边大学、吉林师范大学、通化师范学院、白城师范学院、吉林体育学院、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13所省属高校为试点,探索开展职称评价激励性制度改革,打通优秀人才绿色评价通道,推动“高精尖缺”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加速成长;扩面开展省属高校正高级实验师评聘试点工作,放开准入门槛,允许所有省属高校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推荐。

6.深化技师院校和中职院校职称制度改革。择优选定一批师资力量强、专业技术人才规模较大的技师院校为试点,扩面深化“评聘结合”试点改革和正高级讲师评聘试点工作;新增吉林省城市建设学校、辽源市工商学校、白城市第一职业高中3所中职学校为试点医学全.在.线.提供. www.med126.com,扩面开展正高级讲师评聘试点工作;选定长春机械工业学校和长春职业技术学校2所中职学校为试点,探索开展中职院校“评聘结合”试点改革。

7.深化科研院所职称制度改革。新增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吉林

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延边歌舞团、吉林省墒情监测中心、吉林省食品检验所、吉林省食品药品认证中心、吉林省食品药品评审中心、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四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通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白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辽源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松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吉林省水文水资源局及长春分局、吉林分局、四平分局、松原分局、辽源分局、白山分局、白城分局、通化分局、延边分局等23家科研院所为试点单位,扩面开展科研院所职称评聘结合制度改革。

8.继续做好复合型人才职称评定“双试点,,改革。继续开展

在高校兼职教学工作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和在企业兼职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科研院所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双试点”改革,拓宽企业高技能人才和事业单位复合型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9.继续做好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人员职称认定工作。继续开展高层次人才、成果转化贡献突出人才、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省派援外人才、机关分流人员、部队转业人员、城镇化特色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人才职称认定工作,不断提升各类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三、统筹调整职称评聘相关政策

1.增设三个评审专业。根据行业发展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需要,今年,我省将新增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程、印刷复制工程和建筑材料工程三个职称评审专业。

2.调整职称论文和著作限制政策。对县(市、区)及以下基层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论文和著作不再作硬性要求,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可用工作总结、教案、病历、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成果等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成果替代。

3.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限制政策。对县(市、区)及以下基

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条件不再作硬性要求。

4.调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相关政策。根据《人社部教育部

对吉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人社部函(2016〕95号)意见,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中,进一步体现对乡村教师倾斜,对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医学.全在.线.提供.,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5.调整省派援外人员职称评聘相关政策。经研究,从今年开始,省派援外人员在援外服务期间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评聘上一级职称,经评定取得职称(职务)的,给予优先发放证书,待援外服务期满后,可实行特设岗位聘任;对于因个人原因援助期未满终止援助服务或返回我省工作的,其职称(职务)仍按援外服务前职称(职务)予以聘任,其认定取得的职称(职务)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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