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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8/11/20 字体:

吉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更好的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真正遴选出具备中医思维和理念,疗效确切、百姓认可的优秀中医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包括少数民族医学,下同)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全省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本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订和修订。

市(州)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资格复审工作。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资格初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开展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相关的培训活动。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每名考生同年度申报的医术专长仅限于一个类别。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以报名截止之日为准,下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三)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四)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人员,应当于2020年1月1日前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登记的基本情况进行走访调查核实,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将核实后的人员名单和基本信息等资料汇总后,统一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2020年1月1日以后,未经备案者不得申请参加考核。

第八条  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办法》规定进行跟师学习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以后,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九条  外省取得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和《传统医学一技之长证书》不作为我省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依据。

第十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注册在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医疗机构执业并从事中医临床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了解被推荐者学习和实践情况,如实出具推荐意见。

推荐医师同年度推荐申请考核人员不得超过两人。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条件的报考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省中医药管理局《吉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资料一览表》;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大陆居民二代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二寸近期红底免冠照片四张;

(五)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六)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内容包括《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考核推荐承诺书》、推荐医师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七)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提供的跟师学习证明;连续跟师五年的学习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师承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四条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者,重点核查报名者医术渊源,并要前往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和群众走访,出具审核报告。对拟通过者在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信息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方式采取在临床实践所在地粘贴公示公告的方式。公示有异议的,由公示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受理。

市(州)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统一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省中医药管理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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