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 信 题 库 搜 索
理论教学
内科学
风湿病学 神经病学 免疫与健康
儿科学 老年医学 更多
外科学
皮肤性病学 普通外科学 烧伤外科学
神经外科学 外科学总论 更多
其它科目
基础学科 临床专科 内科疾病
内科诊疗 外科诊疗 专科诊疗
外科疾病 专科疾病 临床专科疾病
 医学全在线 > 理论教学 > 基础学科 > 预防医学 > 正文
环境污染
来源:医学全在线 更新:2007/12/2 字体:

 

  (四)有环境部门提供与人群疾病分布一致的环境监测数据;

  (五)有可靠的医学检查资料;

  (六)有关部门和专家的论证的认定。 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四、公害与公害病

  公害(public nuisance)指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对公众在安全、健康、生命财产和生活方面的危害。日本于1967年在《公害对策基本法》中定义为:由于事业活动和人类其他活动产生的相当范围内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沉降及恶臭对人体健康和生活环境带来的损害。后来还规定妨碍日照、通风也属公害。公害病(public nuisance disease)专指与公害有因果关系的地域性疾病。其特点为:①在公害影响区域内的人群有与公害相关的共同性症状和体征;②病区内人群不分年龄、性别都可能发病,甚至胎儿也受累;③除急性中毒外,大多具有低剂量长时期危害下陆续发病的特点;④公害病与环境污染所致疾病的最大区别在于公害病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必须经过科学的鉴定和国家法律的认可。如1974年日本施行的《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中仅确认了水俣病(甲基汞中毒)、痛痛病(镉中毒)、米糠油事件(多氯联苯中毒)、森永奶粉事件(砷中毒)及四日市哮喘事件(大气污染的二氧化硫刺激)为公害病并规定了有关的诊断标准及赔偿法。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文章
第二节 深反射异常(deep reflex abnorma
第四节 肾缺血机制的一些新概念
第三节 病理反射(pathologic reflex)
第四节 颞叶症状群(temporal lobe syndr
第四节 子宫肌瘤
   触屏版       电脑版       全站搜索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医学全在线(m.med126.com)
   触屏版       电脑版       搜索   
版权所有:医学全在线(m.med126.com)
网站首页
频道导航
医学论坛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