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1 分级护理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病情依据 | 1.病重需要严格卧床休息。 | 1.重病后恢复期,仍应卧床休息者。 | 一、轻症、慢性病人 |
2.各种原因所致的急性失血及内出血。 | 2.大手术后病情稳定而身体仍虚弱者 | 2.手术前检查准备阶段 | |
3.各种大手术后 | 3.年老体弱或慢性功能障碍不宜活动者 | 3.各种疾病及手术后恢复期 | |
4.高热、昏迷、中毒、肝肾功能衰竭病人 | 4.骨牵引、瘫痪、生活不能自理者 | 4.正常孕妇或产妇 | |
5.子痫、惊厥、早产儿 | |||
6.特殊治疗期 | |||
临床护理要求 | 1.严格卧床休息,协助各种生活需要 | 1.保持卧床休息,病人可在床上坐起或在室内适当活动 | 1.可适当活动,生活自理 |
2.加强身、心两方面的护理措施 | 2.协助调理生活 | 2.每日巡视3-4次 | |
3.定期检测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每日4次 | 3.加强基础护理,可由病人自理或协助进行 | 3.了解病人的治疗效果、情绪和精神状态 | |
4.加强基础护理,口腔护理每日2-4次,皮肤护理定时翻身、擦背、拍背、预防褥疮及并发症 | 4.每2-4小时巡视一次 | 4.给予一般卫生及防病指导 | |
5.每15-30分钟巡视一次 | |||
6.注意特殊药物治疗效果及反应 | |||
7.如病情危急可指派专人负责24小时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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