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体检
体检工作在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
招聘单位或者体检对象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复检。原则上,复检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
七、公示、聘用及聘后管理
根据面试、体检及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在隆安县政务信息网以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共同确定拟聘人选并报县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发聘用通知书,招聘单位即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的服务期不得少于5年,5年内可通过竞聘上岗在隆安县各乡镇卫生院合理流动,满5年后,聘用人员可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在各级各单位中合理流动。
公开招聘新进人员一律按照“定编定岗不定人”的新机制,统一纳入岗位设置和聘用制度管理,享受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同等待遇。
八、纪律和监督
1.参与2015年隆安县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工作的各部门各单位人员要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1〕155号)规定,遵守组织纪律,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招聘各阶段工作。
2.实行诚信报考制度。报考人员所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并遵守考试纪律。对弄虚作假、违反招聘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相应资格、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广西医生护士招聘信息。
3.笔试和面试的试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防泄题、漏题、营私舞弊等现象发生。面试考官及相关工作人员与所有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一律实行回避。
4.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九、其他
本《简章》由隆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隆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隆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771-6522631;
隆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0771-6527580。
附件:
3.诚信承诺书
广西隆安县乡镇卫生院
201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