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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密山市2016年4月乡镇卫生院招聘毕业生公告|医学招聘网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6/4/14 字体:

(一)聘用期内待遇

1、根据《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实施办法》(黑卫发[2014]25号)、黑卫基层函[2015]47号文件精神,拟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签定《就业服务协议书》,聘期3年。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开具的有效证明。应聘人员在报名时应详细阅读《诚信承诺书》,要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否则取消聘用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2、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3、按国家规定执行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和政府特聘岗位津贴,聘用人员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专科生年收入不低于3万元,2016年9月1日起薪。同时,聘用人员依法享受当地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待遇。
4、聘用人员参加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未达到国家划定合格线的,由省卫生计生委颁发《黑龙江省乡镇医生专用证书》,在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3年聘期内,仍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5、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限内,其人事档案统一由市人才中心管理。

(二)聘用期满待遇

1、聘用人员3年聘用期满,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人员,经卫生和人社部门综合考核合格者,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在招聘单位有空编的前提下,根据本人意愿,纳入卫生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所报考单位无空余编制时,可将聘用人员调剂至有空余编制的乡镇卫生院工作、落编。聘用人员可以在市域内乡镇卫生院之间流动,对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医学毕业生,根本工作需要可安置到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其他卫生事业单位。未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符合条件可续聘,待有空余编制时优先纳入事业编制管理。
2、聘用期满后,经卫生和人社部门综合考核合格者,3年内可享受我省“项目生”的部分优惠政策,包括在报考省内院校研究生(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和在职攻读)时,在国家相关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优先录取。聘用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服务满三年,年度绩效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可以免试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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