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办[2012] 3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26号)要求,2011年,经创建单位自评和申报,省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检查评估、社会公示等程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决定将我省杭州市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等4个单位命名为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示范单位称号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命名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等93家单位为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的决定》(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号)转发给你们,希望被命名的示范单位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落实《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认真总结经验,巩固创建成果,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作出新贡献。
各有关市卫生局要加强对示范单位的指导,注重在本市推广示范单位的工作经验,发挥其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进一步推动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开展。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