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卫生局
关于做好2010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丽水经济开发区卫生分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市区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协会: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2010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0〕144号)和《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的通知》(浙卫人〔2010〕138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0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审核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参评对象获得的省级以上(含省级)I类学分应送科教部门审核,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不得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资格。
二、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提交的论文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已公开发表的,“论文录用通知”、“论文清样”一律不作论文提交评审。
三、凡有下基层任务的城市卫技人员评审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下基层工作时间参照丽卫(2004)185号和丽卫(2006)110号文件执行。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的时间,可视作晋升前到农村服务的时间,下农村完成时间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
(一)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包括县(市、区)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及其派出机构。
(二)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不能直接申报评审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五、严格执行公示制。各地各单位要对上报市卫生局的高级卫技资格评审材料(综合表)进行公示制,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未经公示不得上报。
六、根据省卫生厅“今年各地、各单位评审材料务必于8月10日前报送省卫生厅”的要求,我市各地各单位评审材料必须在6月25日前报市卫生局人事科教处,逾期不受理。
七、以下人员不得推荐评审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一)医疗事故完全或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3年(不含评审当年,下同);医疗事故次要或轻微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1年。
(二)前3年内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
(三)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四)伪造学历等申报材料未满3年者。
(五)经查实收受“红包”者未满1年,经查实索取“红包”未满3年者。
(六)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七)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者。
八、其他未尽事项,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审核职责,把好材料审核关,对不符合评审要求的一律不予上报。
(市卫生局人事科教处联系人:毛友南,联系电话:2091279)
附:⒈关于2010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⒉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