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瑞卫〔2009〕51号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40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手足口病重症和死亡病例有关情况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42号)、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等的通知》(浙卫明电〔2009〕1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对照文件要求,结合自身职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同时,自4月3日起,各医疗机构实行手足口病零报、日报制度,要每日汇总前一日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相关情况,将有关报表于每日上午8时30分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我局医政科。联系电话:65812382,电子邮箱:rawsjyzk@163。com。
附件:1.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有关情况日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