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大龙:
2011年1月起在本区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做出罚款叁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第2220110016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卫生局或长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你应当依法履行本局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且未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52064210
特此公告
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