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大学、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医疗卫生机构:
近日,台湾地区发生一名研究人员怀疑因在实验期间操作不慎而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病例,引起了各方的关注,为切实加强本市非典防治工作,防止非典疫情的反复,根据卫生部和市委、市府的有关要求,结合《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非典病毒毒株和实验室管理
根据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毒株、人体标本集中管理、确保病毒实验室及保管单位生物安全的紧急通知》,各有关单位必须按规定将非典病毒毒株和人体标本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保管,确保无一遗漏。凡从事非典研究的单位必须按程序申报,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研究。未经批准、不具备研究条件的单位,严禁擅自开展非典研究工作。同时,非典病毒毒株、人体标本的定点保管单位和实验室要切实加强生物安全防护管理,进一步完善生物安全防护标准和规范,建立监督制度,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排除生物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任何隐患。要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非典研究、毒株和样品保管人员的系统规范培训,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和生物安全操作技能,未接受培训者不得进入实验室、不得接触毒株和样本。
二、认真做好发热门诊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和全体一线医务人员务必保持高度警惕、继续加强门(急)诊病人的预检、鉴别诊断和分流工作,防止医院内感染和漏诊。未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发热病人登记制度,发现有发热伴呼吸道症状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至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各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尤其是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做好传染病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工作。
三、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
全市各非典监测点医疗机构应严密监视本市非典疫情,一旦有非典疫情或者疑似情况,应按市卫生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本市非典预警工作的通知》处置。同时市卫生局将视疫情发展,适时扩大监测范围和监测内容;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疫情报告制度的组织管理,督促有关医疗机构按时、准确报告疫情;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原规定的时间节点和内容要求执行“零报告”制度、重大事件直报制度;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对各监测点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的质控工作,确保疫情信息的灵敏性和准确性。
四、加强防非培训和模拟演练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做好对院内医务人员消毒防护、鉴别诊断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结合已制定的院防止非典工作预案,做好对可疑非典病人收治流程、报病流程、诊治流程、消毒防护、个人防护、物资保障和转运等各环节的模拟演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应开展指挥协调、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现场采样、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重点场所消毒和个人防护等方面的模拟演练,提高疫情处置能力,规范疫情现场处置程序,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非典疫情。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