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卫生监督警示公告 2006年4号 劳动者要依法主张职业卫生权利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职业病防治法》依据《宪法》关于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的规定,明确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与生命健康的权利有8项,包括:劳动者有权在符合卫生健康要求的工作场所作业,并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等职业病防治服务;有权了解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有权获得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的培训;有权拒绝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 但是在当前,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从单纯追求经济效益、降低产品成本的目标出发和一些领导过分强调经济发展,不惜以牺牲劳动者健康为代价,谋取经济的短期发展,致使劳动者的上述职业卫生权益被漠视或者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常发生。 我省和全国一样,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存在着职业危害企业多、职业病危害因素多、职业病危害形势严峻、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没有充分得到保障的状况。主要表现在劳动者对自身的职业卫生权利知之甚少,不懂得如何进行个人防护,在自己的职业卫生权利受到侵害时也不知道如何依法维护,同时,基本没有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机会。 为此,省卫生厅提醒各位劳动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自身的职业卫生权利受到侵害时,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权,呵护健康。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执法部门肩负着维护劳动者健康的义务,今年4~5月在全省开展的“卫监2号”行动就是为了打击损害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劳动者如发现自己的职业卫生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机关及其执法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我厅投诉举报电话:0551-3628175。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