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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5号
来源:安徽卫生厅 更新:2013/6/29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5号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经卫生部化妆品卫生安全性评审委员会审核,现批准“左旋肉碱酒石酸盐”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并列入《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限用物质表。

一、名称

  INCI名标准中文译名:左旋肉碱酒石酸盐

  INCI名称:Carnitine(and)Tartaric Acid

  化学名:1-propanaminium,3-carboxy-2-hydroxy-N,N,

  N-trimethyl-(R)-,saltwith(R-(R*,R*))-2,3-dihydroxybutanedioicacid(2:1)

  CAS号:36687-82-8

  二、原料规格

  主要成分:左旋肉碱酒石酸盐,含量≥98%。

  主要杂质:重金属,含量≤10ppm。

  三、限制使用条件

  左旋肉碱酒石酸盐在化妆品中最大允许浓度为3%。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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