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监督〔2012〕100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2012年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我局积极贯彻落实合肥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组织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同时根据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2010年制定的《合肥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中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分的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学校卫生监督管理部分不属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容。现一并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标准有效期暂定五年。
合肥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2012版试行).doc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卫生 行政处罚 标准 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市政府法制办,市纪委监察局
合肥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4月1日印发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