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卫法发〔2012〕440号
各县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工作,卫生部决定开展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以督查促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基层放射卫生监管,确保放射诊疗安全。
二、检查内容
(一)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内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许可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监测情况;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检测情况;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健康监护等管理情况;加强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工作的相关措施。
(二)对乡镇卫生院的检查内容。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以及患者防护等情况;放射诊疗防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三、检查方法
采用各地自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各地自查为主。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并认真填报表1、表2(见附件)。卫生部将抽取部分县、区进行实地检查。
四、检查时间
2012年9月-10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县(区)卫生局认真组织自查,并将自查结果(表1、表2)于10月20日前报送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联系人:张海英电话:0931-8440236
邮箱:shifajianchu@163。com
附件:1.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工作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查表(表1)
2.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工作乡镇卫生院自查表(表2)
201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