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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服务档案
来源: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更新:2013/7/1 字体:
邮件字号: 渝卫生信箱[2011]1550
发布单位:
市卫生局
来信内容:
公共卫生服务档案
国家自2009年开始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及时给辖区居民建立健康服务档案,有条件的地区同时可以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并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居民免费提供健康 体检和健康状况随访服务,记入健康档案内,2011年国家出台了新版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依据我所见到的各类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一些省、市的公共卫生健康档案),结合国家规范和基层使用单位的要求,会同我市有关专业人士,共同设计了一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档案,共8份,包括,<0---6岁儿童档案>,<7---15岁中小学生档案>,<孕产妇档案>,<65岁以上老年人档案>,<高血压患者档案>,<2型糖尿病患者档案>,<重型精神病患者档案>,<健康人档案>.每份是8开纸张12---20页不等,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表,健康随访记录表,辅助检查报告单张贴表,年终健康体检表等。本套档案可连续使用3年,目前任何省分都还没有连续使用3年的这类健康档案,25日,我在郑州把这套档案让相关专家评审,校对,结论是:完全符合国家<2011年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设计合理,内容全面,即科学,又实用;既便于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人员操作,又便于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考核;经济实惠,可节约一大批经费;并建议我们向全国推广使用。
办理单位: 市卫生局
办理结果: 郭卫东同志:
您好!您建议的《公共卫生服务档案》信件收悉,感谢您对居民健康档案建设工作的重视与关心,现函复如下:
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其中,包括健康档案管理)是按国家项目经费管理要求,严格将项目人均经费统一划拨到各区县,由各区县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印制。因此,您建议在重庆市推广使用新设计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档案,我局根据职责职能,仅可向各区县提供参考建议,不便作硬性规定。

重庆市卫生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发布时间:
2012-04-24 10: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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