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字号: | 渝卫生信箱[2012]6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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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市卫生局 |
来信内容: | 建议所以基层医生一体化管理 乡镇卫生院的医生、乡村医生、乡镇个体医生都是基层医生,都是直接服务于当地老百姓的医生,为什么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站的医生有这样那样的政策扶持?而乡镇个体医生什么就没有?现在药品实行了零差价却药价高于乡镇个体医生的好几倍?为什么个体医生100%的医生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而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站占80%的医生无执业医师资格证?以上种种原因,造成了能治病治好病的医生却不能为老百姓提供较好的服务的等等怪象。另一怪象是大多数乡镇卫生院领导是低学历低职称,不愿意招聘高学历高职称的卫生专业人才,即有高学历高职称的卫生人才,就想方设法赶跑这类人才,为什么县级以上医院想法设法招聘高技人才,而乡镇及卫生院想法设法赶跑这类人才,这是为什么? 建议:1.重庆市卫生局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及乡镇个体医疗机构的所有医生实行一体化管理,并持证上岗,从根本上去解决看病难、解决医医及医患关系。2.重庆市乡镇卫生院院长必须是中级以上职称才能任院长,村卫生站站长必须是师及职称才能任站长,这样才能管得住人、才能留得住人。3.不同的执业医师用不同的政策去对待,(如: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医师、审核的医师、省市考的助理医师。)鼓励所有医师必须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
办理单位: | 市卫生局 |
办理结果: | 基层医师(信访人): 您好! 您在重庆市政府系统电子公开信箱反映的《建议所有基层医生一体化管理》的邮件(渝卫生信箱〔2012〕690号)现已交由市卫生局农村卫生管理处办理,现就您反映和关心的问题进行沟通和回复如下: 1、关于乡镇个体医生不享有相关政策扶持的问题。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公益性质,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国家基本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需为辖区群众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群众健康管理等公共服务,按规定享有国家相关的补助和扶持政策。你所说的乡镇个体医生所在的个体诊所(个体医疗机构)属营利性医疗机构,未执行基本药物制度,除法定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外没有个体诊所提供基本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的规定和要求,按规定不享有国家针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补助和扶持政策。 2、关于你反映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人员的执业资格问题。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乡镇卫生院中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独立从事一般的诊疗活动,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持有乡村医生资格证就可以在村卫生室从事执业活动,目前我市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有执业助理或执业医师12423名,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48.87%,不存在你说的乡村两级医疗机构中80%以上无执业资格的问题。当然,由于历史和条件限制等原因,乡镇卫生院中无执业资格人员开展执业活动的情况在一些地区、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随着医改的深入推进,这样的情况有望逐步缓解。 3、关于你反映乡镇卫生院想方设法赶走高级人才的问题。我们认为这样的问题基本不存在。医改加强基层卫生人力资源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在机构人员编制范围内引进高学历高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但多数乡镇卫生院条件十分有限,乡镇卫生院人才引不进、留不住、用不上的情况比较突出。医改卫生人事制度改革,卫生人才流动性增强,离开乡镇卫生院的人才多数是基于自身发展的考虑,并非你所说的乡镇卫生院想方设法赶走高级人才问题。 4、关于你建议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乡镇个体医疗机构的所有医生实行一体化管理并持证上岗的问题。目前,重庆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正逐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其工作对象是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乡镇个体医疗机构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没有相关的政策依据。 5、关于你建议重庆市乡镇卫生院院长必须是中级以上职称才能任院长,村卫生站站长必须是师级职称才能任站长,这样才能管得住人、留得住人的问题。你建议的这个问题没有理论依据和政策支持,实施操作中也缺乏可操作性。乡镇卫生院的院长作为乡镇卫生院的主要管理人员,应该充分利用管理学知识、发挥卫生管理专长,履行医疗机构全面管理的职责,确保医疗机构正常的运行和发展,其作用发挥的好坏与其是否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以及管得住人、留得住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实际工作中乡村医生基本没有参加职称评定,你建议的村卫生站站长必须是师级职称才能任站长的问题完全没有事实基础和可操作性。 6、关于你建议的不同的执业医师用不同的政策去对待的问题。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参加国家统一的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方能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现在没有你说的通过审核认定执业资格、省市自行组织助理医师考试的政策规定。我们鼓励乡镇卫生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参加国家统一的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市卫生局农村卫生管理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
发布时间: | 2012-05-17 09:2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