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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阜康市卫生系统优抚对象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阜康市卫生局 更新:2013/8/8 字体: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做好我市优抚对象医疗服务工作,根据《关于印发<阜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10〕108)号文件,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现将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贯彻执行好《关于印发<阜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10〕108)号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好相关政策的落实,特成立以下领导小组:

组  长:邹  渤

副组长:董俊华

成  员:杨翠展、吴俊江、贾泽峰、潘进强、罗建兵、李建忠、张泽功、肖建成

职  责:负责对优抚对象按政策做好医疗优惠、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确定济贫医院做好优抚对象的医疗救治工作。

二、定点医疗机构

各济贫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

三、优抚对象的确定

我市享受国家抚恤补助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在乡老复员军人、带兵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即三属人员)、参战退役军人、原8023部队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即参核退役军人)。

四、医疗优惠内容

各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下政策规定给予优惠,一是住院期间,注射费、换药费减免10%;住院患者免收卫生费、空调费、取暖费;二是危、急、重症和75岁以上患者需要住院抢救、治疗的,半价计收救护车接诊费;护理费减免10%;床位费减免30%;药品费用减免10%(凡是实行药品零差价率的单位不在减免范围内);三是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优抚对象患者住院时,优先享受“济困病床”及济困医疗服务优惠政策;四是免收门诊(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

五、其他要求

(一)加强宣传。定点医疗机构要在医院醒目位置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服务项目,加强政策宣传。

(二)提供优质服务。对持有民政局核发的《优抚对象医疗证(卡)》的就医人员,享受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按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提供质优价廉医疗服务。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抄送:存档(二)。

阜康市卫生局 2010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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