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字号: | 渝卫生信箱[2011]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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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市卫生局 |
来信内容: | 从事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护士是否享受护理津贴? 尊敬的局领导: 您好! 我是一位在乡镇医院临床护理工作岗位上工作了十五的护理工作者,进中级职称的时候考取的类别是社区护理,并取得了主管护师资格.如今医院成立了公共卫生科,抽调了一部份医生和护士从事公共卫生服务,请问如果我从事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否继续享受护理津贴? |
办理单位: | 市卫生局 |
办理结果: | 周琼: 您好! 收悉您所询问的社区护士津贴的相关问题。 重庆市医疗卫生津贴的发放及标准按1979年12月《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若你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发放,可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人事科(处)进行反映。 感谢您对卫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重庆市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
发布时间: | 2011-09-20 17:09:06 |
监评信息: | 【评定等次】良【监评员编号】1202【评定时间】2011-09-22 16:5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