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字号: | 渝卫生信箱[2011]1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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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市卫生局 |
来信内容: | 个体诊所是否办理<<个体工商营业热照>>、<<税务登记证>> 负责人同志您好: 我是外地人在重庆行医,请问: 现在重庆个体诊所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是否要到工商部门登记办理<<个体工商 营业执照>>、和到税务部门办理<<稅务登记证>>。谢谢! |
办理单位: | 市工商局 |
办理结果: | 郭立: 您好! 我局咨询市工商局后,按照相关规定答复如下:医疗机构是否办理营业执照没有强制规定,本着自愿原则申请办理。 感谢您对卫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
发布时间: | 2011-12-01 16:41:46 |
监评信息: | 【评定等次】中【监评员编号】1022【评定时间】2011-12-05 20:36: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