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工作的通知
卫妇社秘〔2011〕411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有关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六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皖政办〔2011〕29号)要求,为做好全省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点任务
(一)新增服务项目和内容。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15元提高至25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一是将儿童保健管理人群从0-3岁扩大到0-6岁,并增加儿童口腔保健等服务内容;二是增加孕产妇、65岁以上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检查项目,增加健康教育服务内容,提高服务频次;三是增加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人数;四是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承担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等服务项目。省卫生厅在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见附件1,可从卫生厅网站下载),规定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请各地参照执行。
(二)2011年重点工作任务。一是进一步规范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流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应当及时纳入健康档案,提高健康档案使用率。各地区要积极推进健康档案信息化建设,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50%左右,及时补充和完善健康档案,探索电子健康档案与电子病历之间的衔接,发挥健康档案在疾病控制和人群健康管理中的作用。二是加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全省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人数累计达到202万人、70万人以上,将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各地要按照当地医改任务数,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三是继续深入开展老年人、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增强重点人群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认可度。四是做好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等工作,继续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居民健康意识和自我防病能力。
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一)细化项目内容及补偿标准。各地要按照易于服务、易于考核、易于监督的原则,细化服务项目,向辖区居民公示可以免费享受的服务项目和内容,为居民发放家庭服务手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已确定了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偿标准(附件2),供各地确定具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数额时参考。
(二)明确乡村服务范围。各地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能定位、基础设施和人员技术等条件,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分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项目任务,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照各自直接覆盖人口承担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按照包保责任制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综合工作量计算,村卫生室承担农村地区约35%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职责分工见附件6,供各地参考)。孕产妇健康管理、0—6岁儿童健康管理、预防接种、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置、较复杂的检验和检查项目等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不能承担的由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机构、精神病防治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各地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尽快将适宜社区、乡、村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下沉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三)强化项目实施。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式强化项目实施。在继续保持已实行服务券形式的项目基础上,选择适宜项目实行服务券购买服务,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严格绩效考核。各地要按照卫生部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安徽省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试行)》(卫疾控秘〔2010〕576号)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完善考核方式与方法,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核结果要与资金拨付及机构内部收入分配相挂钩,发挥考核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服务,确保全面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任务。县(市、区)级卫生、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全面考核,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市级卫生、财政部门每年2次对辖区各县(市、区)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工作进行复核;省级以抽样复核或不定期检查形式对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并将考核结果与省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转移支付挂钩。
(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0〕1168号)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在预算中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当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筹资标准提高至按常住人口人均25元/年;中央财政按筹资标准的60%给予补助、省与市县财政分别承担20%,其中中央财政对长丰等30个县(市、区)按80%给予补助;省对长丰等30个县(市、区)承担筹资标准的20%。各地应采取预拨加结算的方式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保证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按照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原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在内的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服务机构通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绩效考核后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纳入单位经常性收入统筹使用。
(六)开展督导检查。各市要在本文下发后立即开展一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检查活动,重点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制度建设、资金管理以及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和居民满意度等,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将督导检查总结于2011年7月中旬前上报省卫生厅妇社处。省级将于下半年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惠及城乡居民的民生工程。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成立了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附件3)和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家组(附件4),明确了省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牵头处室和具体责任人,并建立了联络员制度,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并将相关材料及责任人联络方式(附件5)报送省卫生厅妇社处。
(二)明确具体任务和分工。各级政府是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责任主体,各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业务指导和协助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主体。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实施方案与计划、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并指导开展工作。省财政厅社保处负责项目资金拨付政策和财政监管;省卫生厅妇社处牵头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并具体负责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城市)、健康教育、0—6岁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省卫生厅疾控局具体负责管理传染病报告和处理,预防接种,老年人、高血压患者、2型糖尿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项目;省卫生厅农卫处具体负责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农村)项目;省卫生厅应急办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省卫生厅监督处具体负责管理卫生监督协管项目。省卫生厅办公室、规财处按照医改分工协助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所、卫生监督所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对应公共卫生项目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各地也应明确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责任处室、业务指导单位和实施机构,责任到人。
(三)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年初,卫生部与各省卫生厅,卫生厅与各市卫生局、机关有关处室、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签订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责任状,明确了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年度目标。为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建立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月报制度,每月实时监测各地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进展,下一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还将不定期对各地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督查,并定期通报各地项目进展情况,对部分未完成目标任务、公共卫生项目执行不力的地区追究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项目责任人的责任,对在项目实施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四)开展培训,加大宣传。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纳入现有培训计划,使其掌握服务技能,提供规范服务。要加强对卫生行政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的政策培训,更好地指导基层开展工作。各地区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使城乡居民了解项目的服务内容和免费政策。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范围,接受社会和居民监督。
附件:
1.《安徽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从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2.安徽省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偿标准
3.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小组名单
4.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家组名单
5.安徽省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联络方式
6.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职责分工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