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卫字〔2012〕76号
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建设,规范村级卫生室财务管理,依据国家有关卫生行政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以及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卫[2009]80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管理原则
镇(中心)卫生院和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的财务实行统收统支两条线专户管理,分室核算,即所有收入缴至卫生院(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所有支出报卫生院(中心)审核,各村卫生室财务分开核算。各卫生院院长和中心主任对所属村卫生室财务管理负主要责任。村卫生室作为独立核算机构,承担开展业务所发生的民事及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独立运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财务人员配备
各卫生院(中心)设主办会计一名,负责本镇(街道)各村卫生室的账目管理和财务监督,各村卫生室配备兼职出纳员(收费员)、药品会计各1人,药房人员不得兼任以上职务。
三、账簿设置
卫生院(中心)为各村卫生室设置总账、收支明细账、财产物资明细账。各卫生室设现金日记账、财产物资明细账(备查账),出纳员负责现金日记账,药品会计负责财产物资明细账。
总账科目设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医疗收入、药品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金)、事业(发展)基金等。
四、收入管理
(一)各卫生院(中心)设立村卫生室专用账户,用于村级卫生室收入缴存、往来结算。
(二)统一收费标准,各村卫生室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三)村卫生室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基本药物制度,按规定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卫生室所有收入由收费员专人收取,医疗收费凭处方(签字或盖章)并打印电脑收费票据,其他收费按规定开具相应票据,并实行收费登记制度(注明日期、编号、金额等)。收费票据在卫生院(中心)主办会计处领购,不得私自购买。主办会计负责票据编号、领发、缴销。
(五)医疗收费根据业务量每10日或每月扎帐一次,收入缴存卫生室专户。将处方装订成册并填制封面交药品会计核对后由收费员、会计、药房人员签字,一式两份,一份交卫生院(中心)主办会计做账,一份存村卫生室备查。出纳员凭处方封面汇总报卫生院(中心)结账。
(六)严禁私自收费,违者给予3-10倍罚款等处罚。
五、支出管理
(一)卫生室所有支出贯彻厉行节约原则,必须取得有效合法票据、经相关人员签字、室主任审批方可报账,经院长(主任)审核后从卫生室专用账户支出。
(二)人员经费根据卫生室收入状况确定分配总额,实行总量控制,实施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制度,基本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根据工作实绩、结合考勤状况按季度考核报院长(主任)审批后发放。
(三)卫生院(中心)根据业务量大小合理核定各村卫生室备用金(周转金)。卫生室日常零星开支须征求卫生院(中心)同意后使用备用金支付,不得从业务收入中坐支。
(四)支出按月整理汇总后报卫生院(中心)主办会计审核,编制一式两份报销封面,主办会计初审后报院长(主任)集中审核后入账,并与出纳员结账、对帐。
六、药品材料和固定资产管理
(一)卫生室所有药品材料由卫生院(中心)统一调拨,卫生室须填报药品购进计划表报卫生院(中心)后统一从药品采购平台购进。药品实行逐日消耗制度,进销存须逐笔登记(由药品会计负责)。各卫生室不得私自购药,不得“体外循环”,违者从重处罚。
(二)村卫生室用房由卫生院(中心)负责建设,设备由卫生院(中心)购置,属卫生院(中心)所有,卫生院(中心)设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村卫生室设置备查账(卡片账),对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分类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实行财产清查制度。卫生院(中心)定期和不定期组织药剂、财务人员对卫生室各项财产物资、处方划价进行抽查和全面清查,并做好登记,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固定资产报废须报告院长(主任)按规定处理,必要时报告市卫生局相关科室。
七、 卫生院(中心)按规定对卫生室提取执业风险金、事业发展基金和固定基金,主办会计应按月记账并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反馈至各村卫生室。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桐城市卫生局
2012年11月12日
抄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