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字号: | 渝卫生信箱[2013]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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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市卫生局 |
来信内容: | 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变更问题 重庆市卫生局: 我是一名基层医生,我身边有很多医生朋友现在都想开办个体诊所,但是由于整体规划问题,不能申办。但是有一部分个体诊所想找医生合办诊所,或者变更负责人给想开办个体诊所的医生,但是《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不允许变更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可以变更负责人,这就和重庆的管理条例有不一致的地方。现在是市场经济,个体诊所属于民营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什么一个诊所还不能变更负责人呢?请卫生局法制方面的领导考虑这个现实问题!谢谢! |
办理单位: | 市卫生局 |
办理结果: | 已电话回复来信人,告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问答,我局目前正在广泛征求意见对《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做出修改。 |
发布时间: | 2013-04-25 15:27: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