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办疾控〔2009〕56号 各市卫生局,省精神卫生防治办公室、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 范〉的通知》(卫疾控发〔2009〕104号)转发你们(电子版参见省卫生部厅网站http://www.sxws。cn),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已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请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中央补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要求,贯彻落实。 二、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逐级组织开展对行政管理、精防机构、精神卫生专业、基层医疗机构等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经费使用挂钩。 三、 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精 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简称精防机构),并于2009年12月30日前将精防机构设立情况一览表(见附件)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精神卫生防治办公室,设在山西省精神卫生中心(太原精神病院)。 联系人:宋彬(省卫生厅疾控处),电话:0351-3580340,传真:0351-3072129。 附件:重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一览表 二ΟΟ九年十二月八日 |
附件: 【附件.doc】 附件: 【重性精神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