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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及深化“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卫生厅 更新:2013/7/5 字体:
 

晋卫办医政[2010]57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及深化“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5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省三级医院都必须开展“优质护理示范工程”活动,并作为省级联系医院。请各市卫生局通知辖区内尚未开展的三级医院要立即制定活动方案,尽快开展工作,并填写《省级“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联系医院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三级医院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重视程度,加大“示范工程”活动推动力度,力争到今年年底,开展“示范工程”活动的病区要达到全院病区总数的60%,省卫生厅将于11月中、下旬对“示范工程”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三、各市卫生局要对“示范工程”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推动力度,加强市级医院对县级医院的帮扶和指导,推动县级医院临床护理服务水平的提升。各市卫生局要把辖区内所有县级医院作为联系医院,加强联系和指导,促进县级医院积极稳妥开展“示范工程”活动。要建立辖区内《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医院名录》(见附件2)并同时收集汇总附件1于2010年10月22日前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联 系 人:薛 平

联系电话:0351-3580402

电子信箱:sxswsthg@126。com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及深化“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10年初,我部印发了《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号,以下简称《通知》)及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并在全国卫生系统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活动),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深化“示范工程”活动,结合当前全国医药卫生系统积极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是改善医院服务质量、惠及广大患者的有力措施。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入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2010年全国护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我部工作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医院的组织领导,引导工作方向、指导工作方法、督导工作落实。要抓好试点,树立典范,总结经验,交流提高,促使辖区内医院普遍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基础护理,改善护理服务。

  二、积极创先争优,发挥模范作用

 
  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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