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
黑卫医管发〔2012〕613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医管司
转发公安部《关于近期部分地方发生伤害医务
人员案件的情况通报》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医管司转发公安部<关于近期部分地方发生伤害医务人员案件的情况通报>的通知》(卫医管医疗便函〔2012〕1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目前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系统)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有效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作为中心任务和重要责任,“一把手”责无旁贷,是第一责任人。要及时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全面领会有关文件精神,从通报的事件中汲取教训,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二、各地(系统)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要积极依托“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完善医疗纠纷调处和医疗风险共担机制,大力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规范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
三、各地(系统)卫生行政部门要和公安机关紧密配合,指导医疗机构增强安全防范能力,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积极完善、不断提高预警和处置水平,建立医警互动的长效机制。对发生的重大涉医案件,要按要求及时逐级上报。
四、各地(系统)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舆论引导工作。积极开展医疗宣传工作,普及医学科学知识。使患者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务人员,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患纠纷和医疗损害。
附件:卫生部医管司转发公安部《关于近期部分地方发生伤害医务人员案件的情况通报》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
2012年10月15日
抄送:卫生部医管司。 |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2年10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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