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卫农发〔2012〕22号
绥滨县、萝北县、东山区、兴安区卫生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医改工作的通知,鹤岗市卫生局制定了鹤岗市2012年农村卫生医改工作方案,请各县区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落实农村医改各项目标任务,重点完成新农合目标、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乡村一体化管理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市卫生局将于10月下旬进行督导检查,具体工作措施:一是召开各县区合管办主任会议,落实农村医改目标中新农合需要完成的13个目标任务,重点解决政策性区域内住院补偿比达到75%以上,各县区要采取增加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办法,完成此项目标,绥滨县、萝北县、东山区要争取全省排名前6位;二是督导东山区、兴安区完善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工作,东山区、兴安区卫生局要按照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内容步骤于10月31日前完成本区域内的医改任务,确保鹤岗医改进程;三是全面落实农村10类4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县区要在10月31日前完成老年人体检、健康教育和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等五大模块电子录入工作,争取在全省排名位次达到前8名,萝北县要争创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典型,争取全省排名前6位;四是完成乡村一体化管理目标,全市学习萝北县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落实乡村医疗机构“七统一”目标,萝北县作为我市乡村一体化管理典型、亮点上报省厅,年底前在萝北县召开全市乡村一体化管理现场会;五是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召开各县区卫生局局长会议,专题研究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落实村医的四项补偿机制,提高村医的补偿水平;各县区卫生局要设专人指导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每个县区至少树立一个行政村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典型,做为亮点上报省、市卫生及医改部门。对以上各项工作任务未完成的县区要进行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二O一二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卫生 农村医改 方案 通知
鹤岗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9月10日印发
共印8份。
鹤岗市2012年农村卫生医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医改工作的通知(黑卫农发【2012】427号)文件要求,结合全省新农合和农村卫生服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农村卫生医改工作,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要求,发挥统筹管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农合制度的优势,持续改善农村卫生绩效,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完成农村医改各项目标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思
深化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乡村医疗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乡村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改善就医环境,规范执业行为,充分发挥农村医疗机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综合服务功能,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落实农村医改目标任务
(一)加快健全农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100%,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重点做好农民和新生儿参合管理工作。
2、继续提高基本医保水平。(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290元以上。(2)新农合统筹资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国 农民年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明显缩小,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
3、改革新农合支付制度。(1)开展按人头、按病种、按床日、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加强付费额控制,建立新农合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新农合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付费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情况、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新农合对医疗机构的评价体系。(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3)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控系统,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医保欺诈行为处罚力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4、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大病商业健康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试点工作,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做好新农合、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2)全面推行尿毒症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
5、提高新农合经办管理水平。(1)推广新农合就医“一卡通”,方便参合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合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2)加强新农合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沉淀保持在合理水平。(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6、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1)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管理服务。(2)鼓励有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探索开办新型农村医疗大病补充保险。
(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各县区要认真学习《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以下简称《规范》),继续做好10类41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管理方面:要强化组织领导,积极组织精干力量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各地要按照《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药物零差率宣传月活动的通知》(黑卫社发〔2012〕366号)的要求,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开展公卫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引导其主动参与到活动中来。业务方面:一是不断完善和规范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各县区要按照《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居民健康档案“回头看”质量年活动的通知》(黑卫社发〔2012〕392号)的要求,在提高建档数量的同时,更要注重提高建档质量。对于仍然使用2009年版的健康档案内容要不断充实,补充完整,使建立的健康档案内容与2011年版《规范》要求的内容完全一致。要保存好纸质健康档案,纸质健康档案是建立电子化健康档案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保存转、会诊记录和体检单等的载体,因此要做好纸质健康档案的妥善保存工作。各类检查报告单据和转、会诊的相关记录应粘贴留存归档。已建档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复诊时,应持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或医疗保健卡),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同时要利用“黑龙江省农村地区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加快电子化建档进程,保证年底前实现医改要求的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5%以上的目标。二是继续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按照《规范》要求,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做到应检尽检。三是各县区要按照《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分工与工作机制的通知》(黑卫办发〔2012〕367号)的要求,紧紧依靠专业卫生机构,按照目标要求,完成好各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以乡镇为单位,儿童预防接种建证率达到95%以上,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达到9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也要完成相应任务目标。在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慢病管理项目的同时,要把工作做精做细:个人基本信息表内容录入不规范的要进一步规范、漏项填全、健康体检表内容要按要求加以完善。四是利用好“黑龙江省农村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黑龙江省农村地区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不仅包括健康档案,还包括健康教育、老年人体检、糖尿病、高血压、重性精神病等五个模块。各县区除了要继续做好健康档案模块的完善工作之外,还要按照《老年人和慢病管理流程》的要求,做好高血压管理等五个模块的完善录入工作。各县区要及时组织乡村卫生机构对其它五个模块内容进行录入,争取在今年10月30日前使其它五个模块的纸质内容全部转化为电子化内容。同时要保证老年人体检、高血压管理等录入内容与电子化健康档案内容相衔接、相一致,使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更加规范,从而更好地为我市农村居民健康服务。五是要完善乡村卫生机构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强化县级以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业务指导、监测评估等职能,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并突出抓好乡村两级公共卫生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使项目实施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六是提高流动人口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财务管理方面:一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保证服务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保证县区级配套资金全部到位,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全部用于服务项目。同时按照《关于落实2012年度十类4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几点说明的通知》(黑卫办发〔2012〕283号)的要求,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测算。二是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积极探索补助资金的封闭运行模式。按照“先预拨、后结算”的要求,把70%的资金先行拨付到乡村卫生机构。三是要做好乡村两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分工,保证乡村医生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40%,并得到相应的经费补偿。四是要加大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督导检查和绩效考核力度(县区级每年至少组织四次考核),做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与督导检查和绩效考核的结果挂钩,奖优罚劣,推动项目工作的扎实开展。
(三)深入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
认真落实省卫生厅联合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印发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农发〔2011〕289号)(以下简称289号文件)的要求,从设置、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七个方面全面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中要在管理内涵上加大探索力度,紧紧抓住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重点,努力突破药械、绩效考核等工作难点。按照289号文件等相关政策规定,加强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乡镇卫生院负责指导村卫生室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提高村卫生室医疗质量管理水平。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统一部署,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禁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合理用药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维护用药安全。乡镇卫生院负责指导村卫生室统一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逐步实行村卫生室由政府举办,乡村医生实行聘用制,业务收入、社会保障和村卫生室资产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为推进乡村一体化进程,按照全省卫生工作会议以及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的要求,今年全市每个县区至少要有1个乡镇实现乡村卫生机构与人员的实质性整合,探索将村卫生所成为乡镇卫生院的派出机构,村卫生所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逐步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鼓励各县区大胆创新,先行试点,使乡村一体化管理向纵深发展,推进农村三级卫生机构向县、乡二元结构转变。
(四)积极抓好乡镇卫生院内涵建设
乡镇卫生院内涵建设对于加强卫生院管理、强化卫生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抓好我市乡镇卫生院内涵建设,我们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认真学习卫生部等国家五部委出台的《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将其要求与当地乡镇卫生院实际逐一对照,查找不足,加以改进。二是按照《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乡镇卫生院开展综合管理检查的通知》(黑卫农发[2012]364号)的要求,各县区要全力配合全省乡镇卫生院综合管理检查组对我市乡镇卫生院开展的综合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三是要积极参与乡镇卫生院评审活动。通过评审活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完善和发挥其功能,提高服务效率和能力,发挥好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枢纽作用。四是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三好一满意”活动。为巩固扩大深化医改成果,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12年医改任务做好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2〕79号)。我们要按照文件要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三好一满意”活动:一要“服务好”。优化乡镇卫生院门急诊环境,简化服务流程;推进乡镇卫生院认可上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服务环境,推广团队化服务,转变服务模式。二要“质量好”。切实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健全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三是“医德好”。学习贯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加大医德医风教育力度,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四要“群众满意”。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将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药物制度、新农合报销有关情况纳入信息公开范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树立起以患者满意度为导向的管理理念,将患者满意度作为加强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促进自身健康发展的有效抓手。
(五)严格落实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各县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50号)要求,高度重视乡村医生的“网底”作用,确保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从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下同),多渠道补偿和养老政策的落实。
1、积极落实好乡村医生补偿机制。严格落实好《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农发〔2011〕289号)文件明确规定的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偿的四个主要途径。一是将不少于40%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乡村医生承担,每人每年不少于10元(25元×40%=10元)的标准,并在绩效考核后,按标准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给乡村医生。二是对每名乡村医生每年按照原渠道,给予不低于1200元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三是村级就医的一般诊疗费。按照每名参合农民每年10元的标准向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支付一般诊疗费。四是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按照农业户籍人口每年人均7元(中央3元,省2元,县区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五是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六是各县区要采取适当方式对村卫生室的运行费用给予补助,以保证其正常运转。
2、积极落实好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机制。各县区要结合新农保的推进,采取政府补助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及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3、做好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鼓励各县区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加快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进程,行政村卫生所100%达到标准化建设。
(六)大力加强农村卫生人员培养工作
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与培养,是提高乡村卫生人员自身素质和服务能力的有效举措。今年农村卫生人员在岗培训工作已经列入年度医改目标考核责任状之中。各县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1、做好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一是科学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要抓住培训重点,确保参加培训人数和培训质量。二是明确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2012年培训项目是对各级农村卫生人员重点开展合理用药、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对各级管理人员重点开展医改有关政策、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我们将在开展理论授课、临床进修等方式的基础上,采取远程教育、现场考察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
2、健全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制度。各县区要合理制定现有农村卫生人员培训规划,采取定向培养、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充实和提高乡村医生的服务质量,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一名合格的乡村医生。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详实的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结合我省目前开展的乡村医生重新执业注册及资格认定工作,建立乡村医生队伍后备人才库,切实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有条件的县区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县区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各县区要加强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七)巩固深化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工作
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是国家深化医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农村地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抓好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认真总结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回头看”的经验和不足,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深化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科学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落实乡镇卫生院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院长选聘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竞争性的用人机制;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农发〔2011〕227号)等有关绩效考核文件,真正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农民满意度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卫生人员积极性,促进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的转变。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单位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待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所有政府办乡镇卫生院都要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坚决制止销售非国家基本药物和没有实施零差率销售的现象;要保证乡镇卫生院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新农合支付政策、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按时完成债权转移和化解工作。二是积极引导乡镇卫生院转变服务理念和模式。各县区要积极引导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采取巡回医疗、建立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等方式,从被动服务转变为主动服务,从等待服务转变为上门服务,从医疗服务转变为卫生健康服务。建立健全巡回医疗制度,所有乡镇卫生院都要开展巡回医疗,乡镇卫生院开展的巡回医疗每年不少于四次(每季节至少一次)。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探索开展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逐步建立起上下联动、分工协作的共赢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深化农村医改进展的监测与评估
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监测方案,培训农村医改监测有关人员,积极做好医改监测月报表上报工作,定期撰写分析报告,通报农村医改进展情况。根据监测情况,做好农村医改评估工作。
(二)综合推进农村医改各项工作任务
全面掌握全市医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分析、梳理农村医改推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对农村医改工作有关情况进行综合,及时向市卫生局、市医改办和省卫生厅医改办提供相关信息。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工作,对农村医改工作进行督促,保证农村医改各项工作如期完成。
(三)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农村医改各项工作全部完成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医改工作,提高认识,履职尽责,确保农村医改工作中各项专项经费补偿落实到位。全面完成医改的各项目标任务,对于不执行医改政策的、不完成医改工作任务的、不落实医改各项经费补偿配套的,将根据相关制度、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通报、问责、审计、纪检等程序严肃追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