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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来源:长春市卫生局 更新:2013/7/9 字体: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消除饮用水卫生监督点,规范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减少水污染事件发生,确保我市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结合我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明确如下要求:
一、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监测管理范围
(一)制水公司、居民小区二次供水泵站仍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管理,按监测计划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水质监测;
(二)各辖区内分散式供水及企事业单位自备水源仍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管理,水质监测承担单位由县、区自行规定;
(三)持有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其二次供水、自备水源的卫生监督由审批发证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水质监测由同级疾病控制中心负责(县、区自行规定的可按规定办理)。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卫生局、监督所一定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建立健全饮水卫生监督机构。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要建立和恢复水质卫生监督科室,专人负责水质卫生监督工作。
(三)摸清底数,建立完善的供水单位档案。各监督所要在近期内,对应管辖的单位开展摸底调查、登记造册,建立完善的供水单位档案和水质监督、监测相关资料,不允许存在监督盲点。
(四)强化规范管理,制定饮水卫生监督规范管理相关要求。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结合长春市工作实际,负责制定全市饮水卫生监督规范和供水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各县(市)、区也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水质卫生监督工作,逐步实行饮水卫生监督的量化分级管理。
(五)加强监督检查,排查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结合本辖区实际,划分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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